很多网友都听说过“土地储备”这一词,那么“土地储备”是指什么呢?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换句话说,土地储备是国家土地储备机构对流入土地市场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购买,通过土地整理后作为储备用地的过程。那么,征收方可以以土地储备为理由对土地进行征收吗?
孙某的房屋位于长春市某区,2013年长春市某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孙某的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之内。2015年8月12日孙某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才得知了区政府所作出的的征收决定,并得知,该区政府征收土地的理由为储备土地。孙某认为该房屋征收决定违法,遂提起了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的需要为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目的,并规定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的具体范围,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该被征收地块改造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案涉《房屋征收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这里所指的“公共利益”包括: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各地方征收国有土地房屋的过程中,许多征收方任意扩大公共利益的范围,打着棚户区改造、土地储备等招牌大肆进行非公共利益的商业开发,这实际上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蓝秦律师要提醒大家,针对此类违法的行政征收决定,被征收人可以在知道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