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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一个事物有几个维度

来源:原点资讯(m.360kss.com)时间:2023-11-07 17:33:05作者:YD166手机阅读>>

分析一个事物有几个维度,(1)

“ 形而上学即哲学:无不是形而上学的哲学,也无不是哲学的形而上学。这是我的‘形而上学 ’观念。”

——邹化政(1925—2008)

论形而上学的基本范畴

——有与是的区别与联系

邹化政

形而上学即哲学:无不是形而上学的哲学,也无不是哲学的形而上学。这是我的“形而上学”观念。我是从我的形而上学观念或视角提出本课题的研究的。那么,什么是我的形而上学观念呢?

  《周易》的卦象,都有其内在之理。理与卦象统一不可分,构成一个共在系统。其质的规定就是卦。所以卦既是卦象,也是卦象之理,理统摄且扬弃卦象成就一形而上之道。与此相对,卦象的直接性本身即成为形而下的东西。所以说,“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器者,以卦象为用之谓也。整个《周易》的学说,都是以卦象为中介,揭示其中的形而上的吉凶、祸福之道。此为《周易》卜筮之术的形而上学。

  然而,我们天然有一种对我们显现着的世界卦象,——事物的形象。事物的形象都有内在之理。它与形象统一不可分,构成一个共在系统。其质的规定性即是事物。所以事物既是形象,也是事物之理。后者统摄前者且扬弃前者,即为一形上之道。与此相对比,事物形象的直接性本身则为形而下的东西。所以在这里也可以说,“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这里所谓“器”者,以事物形象为用之谓也。凡属哲学的学,都是以事物形象为中介,而揭示其中形而上的动变之道。此为扬弃《周易》卜筮之术的哲学形而上学。

  哲学并非一种描写事物形象的写生术,而是一种揭示事物动变之道的形而上的学理体系。它以形而上的道为对象,而不是以事物形象的直接性为对象。古往今来,凡是一种哲学理论系统,都只能以不同的观点描述这个形而上的道,无论它是实体主义的,还是非实体主义的。所以说,无不是形而上学的哲学,也无不是哲学的形而上学(在其为真实观念的意义上)。现代西方哲学的“反形而上学”,实质上反的只是西方传统上的实体主义形而上学而已。在这个哲学即形而上学的观念中,可以包容哲学史上的一切哲学派别,而普遍适用于它们的学理实在性。

  哲学作为形而上学的基本范畴是“有”与“是”。任何类型的哲学,无论是实体主义的,还是非实体主义的,都不能须臾与它们相分离。本文不想过问实体主义与非实体主义哲学的是非问题,而只想就“有”与“是”范畴适用于此二者的一般性,试图揭示它们的逻辑内涵及其相互联系的哲学意义。在我看来,这个问题是中西哲学发展迄今为止还未真正接触到的一个问题。人们从哲学乃至日常生活上老是谈论事物的存在,以及此在是什么的规定性,但从未过问这所谓“存在”与“是”本身到底是什么的规定性,而只是以它们为前提谈论种种哲学观点乃至种种日常生活观点罢了。从哲学上说,这实无异于使哲学建立在不知所云的黑暗前提之上。

一、有与事物

  范畴“有”即“存在”,它的对立面是“非有”、“无”或“非存在”。动态地说,动态之有之为动态存在的对立面是动态之非有、无或不存在。

  但存在与非存在本身没有自足性:存在总是“什么的存在”或“什么存在”,它的对立面也总是“什么的非存在”或“什么不存在”。因此,存在与非存在总是那具有自足性的“什么”的一种规定性。当我们谈到存在与非存在时,我们总是预先暗含地设定了那个具有自足性的“什么”;当我们谈到那具有自足性的“什么”时,也总是暗含地设定了它的存在或非存在,否则便是无意义。这就是说,形而上的道,总是什么有无的变易之道。和它的一个“什么根本不可能存在”的绝对否定性,这可简称具有此种绝对否定性的“什么变易之道。”

  现在的问题是,在这个“什么变易之道”中那个具有自足性的“什么”,就实际的真实性而言,它理应指向怎样的实在性呢?既然我们天然便面临着对我们显现着的世界卦象——事物形象,它便必然指向事物形象与其内在之理的统一的事物。于是,“什么的存在或非存在”或“什么存在或不存在”,便转化为“事物的存在或非存在”或“事物存在或不存在”。但事物的共相永存不变,它的存在或非存在,意思是说,它的永存不变本身,便是一个从事物到事物的生灭不息的时间之流:事物生则事物存在,但这同时是事物的非存在,因为它的前身也是事物,它是其前身作为事物的灭。反之,事物的灭作为非存在同时也是事物的存在。因为灭后转化成新的事物。事物共相永存不变作为这样一种不能超出事物界限之外的生灭不息的时间之流,便是事物存在或不存在的变易。全称地说,所谓“事物的变易之道”必须就是“事物存在或不存在的变易之道”。此即为形而上的道。事物本身,必须在其存在与非存在相关规定性中,才有其变易的现实性。

  据此,我们的研究便转向对事物存在或不存在,或者说事物的存在或非存在的实质——逻辑内容的探讨。

1.问题的提出

  在事物存在或不存在(非存在)的事实中,事物与存在或不存在是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事物与后二者绝不是一个无区别的同一性。否则,说事物存在或不存在就是多余的而且是毫无意义的。谁能够说明在事物后面再加上事物,到底能够成一种什么事实呢?所以,事物与后二者必须是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区别同一性。就中事物存在或事物的存在是前提,事物不存在或事物的非存在,出自这个前提,且是对它的一个否定性——事物存在着或为存在,才能谈到事物不存在或事物的非存在问题,因为后者是前者的变易。

  既然事物与其存在或非存在是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那么事物本身就有其是什么的实质性逻辑内容;它的存在或非存在本身,也必须有其是什么的实质性逻辑内容。此二者只能相互预示,却不容混同。而且,这两种逻辑内容均可以界说。

  现在我们且用“事物的存在或非存在”的整体性表现它作为事实的客观性,用“事物的存在或非存在”的形式表现必然与事物相联系的存在或非存在本身的客观性。于是问题便归结为:

  什么是事物的存在或非存在呢?

  诚然,提到事物便预示它的存在或非存在:我们可以只说事物,不必说到它存在或非存在。但这一点只说明事物与其存在或非存在对我们说是个习以为常的不可分割性,并不能取消这个问题,使其成为无意义的。

  正是这个问题是中外哲学发展中从来没有真正接触到的。通常,人们是根据感官上的事物有无变易,本能地在确立事物的存在或非存在,但却不知其逻辑内容。哲学也步此常识之后尘,始终没有做进一步的哲学反思。这导向哲学发展中的一种可悲后果。

  从起点上说,传统存在论原本是关于“事物的存在或非存在”这一整体事实的学说。但将它简化为“存在论”之后,由于不知事物与其存在(非存在是其存在的固有否定环节)的区别与联系,便导向事物与其存在的混同。

  尤有进者:哲学总是以事物的存在为前提而在探求它是什么,这种习以为常的不可分割性,又导向事物的存在与范畴“是”的混同。当然,这其中必混杂有事物与其存在的混同。

  事物本身,本是普遍的共相,因而它的存在便是纯存在或纯有。但在传统实体主义哲学那里,却产生了这样一个巨大混同:使这纯有混同于事物的绝对本质。这其中又包含了事物与其存在相混同的终极发展——使绝对本质混同于其存在(纯有的绝对本质—本原性存在)。这些混同在西方哲学中表现得特别明显。

  如果说迄今为止哲学的发展好象也曾触及到事物的存在是什么的问题,那么它在此混同基础上似是而非地触及到的,从未真正触及到问题本身。

2.问题的回答

  事物是负荷一切规定性而本身又具有自足性的主体性属质统一性。广义说,它的一切规定性,无论是量性的还是非量性的、都是非主体性质,是非主体性属质统一性。但狭义说,它的量性规定性不是非主体性的,只有它的非量性规定才是。非主体性质与非主体性量,或者说非主体性属质统一性与非主体性属量复多性,是事物规定性的基本区分。

  主体性属质统一性事物与其规定性——非主体性属质统一性,是一个相交、相接的共在系统或结构。就其单纯的规定也是质和属质统一性来说,它就是质或属质统一性一般。它在其系统或结构中,既是主体性属质统一性事物,也是其规定性—非主体性属质统一性,是二者的总和。所以反过来我们既可说“属质统一性是主体性属质统一性事物本身,”也可以说“属质统一性是非主体性属质统一性规定”。而与质或属质统一性相区别的量或属量复多性,却只能是非主体性的,因为它也是事物的规定性。因此,非主体性的量或属量复多性,实质上就是量或属量复多性一般。它以质或属质统一性为前提而是其规定性:它既规定主体性属质统一性事物,也规定它的非主体性属质统一性(非量属性)——它在规定了主体性属质统一性事物时,同时也规定了它的非主体性属质统一性。正因如此,它本质上也是事物的规定性。

  既然与主体性属质统一性事物相统一的非主体属质统一性与非主体性属量复多性是它仅有的两个基本规定性,那么它的存在或非存在的规定性,便只能出自它这两个基本规定性之一。但它不能出自自身的非主体性属质统一性,因为此者只能与主体性属质统一性相联系,而转化为质或属质统一性一般,却决触及不到它的存在或非存在的规定性,当然更触及不到这质或属质统一性一般的存在或非存在的规定性。由此看来,主体性属质统一性事物的存在或非存在规定性是什么的问题,只有求之于其量性规定。的确如此:它的量性规定——量或属量复多性,必须首先是与它的存在或非存在的一个相关性,其次在它存在的前提下,才能谈到它从存在到非存在的量变程度问题。这是哲学在其发展中所从未充分注意和反思的一个重要关节点。

  在此关节点上,主体性属质统一性事物本身的数量只能是一,用毕达哥拉斯学派的概念而变换其内容说,它是“元一”。元一就是直接与事物相合一的量性规定,还未涉及量性与其存在或非存在的相关性。但事物作为元一的规定在零以上者,便转化为“元一”之“一”的零上数量规定。这便是事物的存在。相反,事物作为元一的数量规定为零时,它转化为元一之为“一”的属零数量规定,这便是事物的非存在。事物之为元一的零上、属零数量规定性,借用毕达哥拉斯派而变换其内容说,即是二元。二元者,位居元一之次,有关事物的存在或非存在的量性规定之谓也。所以,事物的存在或非存在就是事物作为元一的二元规定性。

  既然事物的存在或非存在同时也是它的非主体性属质统一性存在或非存在,因此,事物的二元规定性在其非主体性属质统一性中的延续,便又表现为这非主体性属质统一性作为非主体性元一的零上、属零数量规定。

  尤须注意,对于空间上、时间上并在和相继的事物本身来说,事物的二元规定性之一——存在,可以放于事物的前面而说,如某一事物、某些事物、所有或任一事物等等。在这些说法中,乃至事物在单纯的指示词中,(如“这”、“那”)便包含事物的存在规定性在内了。单纯就事物共相本身之为元一而言。我们是无法这样说的。

  在事物的存在前提下,事物从其存在到非存在的固有量性规定过程,便是事物有无变易的逻辑内容,是从事物到事物的有无变易时间之流的逻辑内容。

  传统实体主义哲学认为事物这种有无变易时间之流有其绝对本原——绝对本质。当我们说它“有其绝对本质”时,是说绝对本质存在。事物与其存在既相区别又相联系,则绝对本质与其存在也是如此。绝对本质只是本原性主体属质统一性。事物的存在或非存在二元规定性,在其绝对本质中的延续,便只表现为绝对本质作为本原性元一的零上二元规定性,而为潜伏于事物的存在或非存在二元规定性的固有本原性。事实上,传统实体主义哲学所谓事物的存在或非存在,总是从其深度上延续为绝对本质的存在的,但却往往使绝对本质与其存在相混同。

3.事物的存在或非存在之道

  前面论述的不是事物存在或非存在的客观现实,而是它的内在之理,前者是后者的自身显现,它的内在之理将它扬弃为自身的潜能或自在性,即是事物的存在或非存在之道。

  认为事物作为元一的零上或属零二元规定性者,是迄今为止的一切非实体主义哲学的“事物的存在或非存在之道”。认为事物的存在或非存在不仅如此,它还以最终扬弃其中的绝对本质作为本原性元一的零上或属零二元规定性—绝对本质的存在为本原者,这是传统实体主义哲学的“事物的存在或非存在之道”。

  事物的存在或非存在之道原本是形而上的最原始的认识论环节。我们面临“事物的存在或非存在”的整个事实,首先应该认识的是事物的存在或非存在之道。但正是它,却既为常识所忽视,也为哲学所忽视。我们的认识面临“事物的存在”而总是开始于它是什么的问题。于是,问题便转化为“事物的存在”与它“是什么”的相关性。

  二、“事物的存在”与其“是什么”的相关性

“是什么”总要以事物的存在为前提,而是一个习以为常的不可分割性。没有“事物的存在”的事实,也便没有“是什么”的问题。“是什么”总得是“事物的存在”之为事实的是什么。

  但事物的直接性是事物的形象,因而事物存在的直接性,也是事物形象的存在。因此,“是什么”的开端,真正说来应该从事物形象的存在开始,是“事物的形象的存在”的“是什么”。当然,这一点已包含在“事物的存在”的“是什么”之中了。因为事物既是事物形象,又是形象之理。现在的提法,只不过说明事物即事物形象,事物的存在是什么实际上是事物形象的存在是什么,而这“是什么”则是指向事物同时也即其内在之理的实在性。

  这向我们表明这样一个事实:“是什么”没有自足性,它只能是“什么存在是什么”的规定性。其中前一“什么”是事物形象,后一什么是指“事物形象之存在”的无确定性规定性。合而言之,这便是“事物形象的存在是什么”的整体性。其中“是什么”表明事物形象存在的自身规定性,“是”则是“事物形象存在”的自身规定能动性。

  事物形象是包容它的一切殊相多样性的共相,它的存在相应也是包容一切殊相多样性的纯有。与此相联系,事物形象之存在的“是什么”的规定性,同样也必须已经是包容其一切殊相多样性的纯粹“是什么”了。而不必等到在传统实体主义哲学中的“绝对本质之本原性存在”的本原性“是什么”那里,它才成其为纯粹的“是什么”。这正如“事物形象的存在”,不必等到在“绝对本质的本原性存在”那里,它才成其为纯有一样。须知,在纯有与本原性有、纯粹“是什么”与本原性“是什么”相对称中,是同其范围、同其普遍性的。即使绝对本质为上帝的外在实体性,也不例外。

  事物形象之存在与其是什么统一不可分,二者在其相交、相接的共同划界线中,是一个统一共在系统或结构。就其质的规定性说,便是“事物形象之存在是什么”的整体事实本身。它在其系统或结构中,便既是事物形象的存在,也是它的是什么。而此二者,在其区别性或中断性中,必然是互为对方的自在性。所以,如果说“是什么”的一部分是“事物形象的存在”,那么“事物形象存在”的一部分也必为“是什么”。

“是什么”可集中为范畴“是”,因为“是”必指向“什么”。于是,事物形象存在与其是什么的相关性便转化事物形象存在与是的相关性。

  在此相关性中,事物形象存在是一从事物形象到事物形象的有无变易时间之流,它的“是什么”,亦即“是”,也便在与其殊相多样性相统一中,是一从“是”到“是”的是与不是的是非变易时间之流。

  于是出现了是的对立物——不是。是本身的肯定性同时也是一个“不是”的否定性,而且它是可以变成不是的。绝对不变的“是”,便是传统实体主义哲学所谓本原性“是”。实体主义哲学所谓“是”与“不是”,是必然以此“是”为其固有自在性的。现在,我们由此转向是与不是的内涵逻辑内容的探讨。它与事物形象存在的相关性便寓于它的内涵之中。

1.问题的提出

  事物形象的存在与是或不是的相关性,实质上便是事物形象的存在,亦即“存在”与“是”的相关性。因为“事物形象的存在”是“事物形象”本身的一种规定性:在区别的同一性中,它即其此种规定性。就其否定形态说,同时此即事物形象的非存在。它的非存在不是它:这便又有其与“是”的对立物——“不是”的相关性出现。但“是”或“不是”的能动性总是指向“什么”,从而事物的存在与是或不是的相关性,既包含前此所论“事物”的存在及非存在“是”或“不是”什么的环节在内,同时也是常识与哲学从而开始的认识论起点——事物形象存在之为一事实整体是什么或不是什么的实在性。

  我们为什么要将事物的存在变换成事物的直接性——事物形象的存在?因为不仅事物形象的内在之理的在与否包含于此在的“是什么”或“是”及“不是什么”或“不是”之中,而且事物形象与其内在之理的统一——事物的在与否,同样也包含于其中。事物形象的存在,是个最初对我们显现着的感官确定性,“是”或“不是”必须要以事物形象的存在为原始主体。此即常识与哲学一向所以而开始的认识论起点,亦即还未确定其“是”或“不是”的“它存在”。

  在这个前提下,事物形象的存在与其是或不是的自身规定,不容混同,既相区别又相联系。此即存在——有与是的区别与联系。其中,肯定即否定,非存在可一之于存在而为其固有自在性,“不是”亦可一之于“是”而为其固有自在性—“不是”的内涵要以“是”的内涵为逻辑基础。

  在此相关性中:虽然事物的存在意味着“它是……”,它即其这一自身规定能动性——“是”,但此二者是一个区别同一性,而非“它是它”的无区别同一性。

  虽然说“事物的存在”是“是”的一部分,但“存在”加上“是”并不是一个同质的齐一性,二者是一既相联系又相中断的有区别的整体性。反过来说也是如此。

  这样一个有区别的整体性,同时便一分为二,复归于事物形象的存在与是,亦即有与是的区别同一性。

  这就是说,存在与是必须各有其自身的内涵逻辑内容。说“存在是……”是有意义的,但谁能够说明非重复性的“存在存在……”的语义是什么呢?

  现在,当我们说“事物形象的存在是什么”时,便有二重意义:一是说存在本身是什么,二是说“事物的存在”作为整个事实是什么。前者是事物即事物形象的存在之道,形而上道的初始认识论环节;后者是此道的逻辑发展—常识与哲学一向从而开始的认识论起点。

  在这起点上,常识与哲学不但忽略了形而上道的初始认识论环节,走向事物与其存在相混同的道路,而且它还忽视了有与是的相关性问题,走向有与是的混同。这在西方哲学的发展中表现得特别明显。西方哲学一贯将“是什么”分为二个部分:是为存在或有;什么为认知前者的规定性,界说存在或是。这实质上是将事物存在自身规定的能动性——是,主体化为哲学的对象了。西方实体主义哲学,在使其自身等同于全部形而上学的前提下,又使这与存在相混同的纯是混同于本原性是,而以此为形而上学的终极对象。这便出现了绝对本质的存在与本原性是的混同。这些混同都与不明存在内涵与是之内涵相联系。

2.问题的回答

  在常识与哲学从而开始的认识论起点上,“事物形象的存在是什么”就是“事物形象的存在”这一整体事实是什么的实在性。在它之中有关“存在本身是什么”的实在性,常识与哲学迄今为止是从未触及到的。但它却包含二者于自身之中。

  既然在这“事物形象的存在是什么”的实在性中,“是什么”是“事物形象之存在”的自身规定性,而“是”正好是这种自身规定性的自身规定能动性,那么,就可以说这便是“是”的内涵,也是存在与是的相关性。但是,“事物形象之存在”的自身规定能动性是多种多样的,“是”的形式只是其中一种。而且,“事物形象存在”的自身规定能动性本身还是一个有待阐明的问题。所以,它并未真正触及到“是”的内涵逻辑内容。

  说“是”的内涵逻辑内容问题,也是常识与哲学终生不知其然的问题,人们可能会反对说,现代西方分析哲学就特别重视这个问题,它将“是”的逻辑内容界说为相等和属性。对此,我们认为,诚然,事物及其存在与其界说相等,但这二者相等,并不等于说“它们是相等”那个“是”之能动性的内涵逻辑内容。

  诚然,事物形象与其属性有同一性,但这也不等于说“事物形象是其属性”的那个“是”之能动性的内涵逻辑内容。这就是说,将“是”的内涵逻辑内容界说为相等和属性,仍不得要领,不知其所以然。要知其所以然,须从“事物形象之存在”的自身规定能动性研究起。

  事物形象的存在,无论在其时间之流中还是在其空间布局上,本身都对我们洋溢着不同视角上的动态情状:

  从时间之流看,它与其动变性的相关性,是它的一种时间之流动态情状;从空间布局看,它之为这事物与那事物形象的相关性,对我们放射着空间布局动态情状。

  时间空间动态情状的统一共在系统或结构的属质统一性,便指向事物的形象的存在与其原初自身内部的空间性动态情状。例如:说存在着的“桃花笑春风”,这说的是它原初自身内部的整个空间性动态情状;说“存在着的桃花是存在着的植物”,这说的是它原初自身内部表与里相关性的空间性动态情状;说“存在着的桃花是粉红的”,这说的是它原初自身内部整体与部分相关性的空间性动态情状;说“这株桃花的一枝高于另一枝”,说的是其不同部分相关性的空间性情状。就它自身说,事物形象与存在、存在与其内涵等相关性,都直接就是它原初自身内部不同部分的相关性空间性动态情状。所有这一切统称事物形象存在的原初自身内部空间性动态情状。它在其系统或结构中,便又既是其时间之流动变情状,而有其动变性,也是其空间布局动态情状而有其所在性。这个统一性,便是事物之存在的原初自身内部空间性动态情状的变换性。

  在这变换性中,所有一般动态情状的共相,无论是空间性的还是时间性的,便都是事物形象存在与其一切自身区别的相关能动性,是事物形象存在的自身规定能动性。正是这能动性,使事物形象存在的一切自身区别性转化为事物形象存在的自身规定性。

  但事物形象存在的自身规定能动性,在其自身变换中基本上表现为四态:

  区别同一性相关态能动性;介词、连词相关态能动性;自动或被动相关态能动性;动宾相关态能动性。

  四态分别展示为区别同一性相关态的主谓关系语句;介词、连词相关态的主谓关系语句;自动或被动相关态的主谓关系语句;动宾相关态的主谓关系语句。

  凡属事物形象存在的区别同一性相关态能动性,都归结为“是”的能动性;因而它也是系动词相关态能动性。“是”的逻辑内涵为前者,“不是”的逻辑内含为前者的否定,它指向存在着的事物形象在其区别同一相关态能动性中的自身规定性的对立物。

  区别同一性即对立统一,因此“是”的内涵可以简化为:事物形象存在趋向其对立统一自身的规定性的固有动态。而“不是”的内涵则是:事物形象存在排除其对立统一自身规定性之对立物的固有动态。

  所以,事物形象的存在不能直接等同于“是”,后者是在展示它自身规定性的区别同一性相关态能动性。这便是有与是的区别与联系。就其否定形态说,便是非存在与不是的区别与联系——非存在一定得是有的一个否定性——“不是”,但非存在却不能与不是相混同。

  对传统实体主义哲学说,这纯是的内涵,便最终转化为本原性是的内涵——绝对本质趋向其无确定规定的对立统一自身规定性的固有动态。因此,一般有与是的区别与联系,也最终转化为本原性存在与本原性是的区别与联系及其绝对的否定性。

  有与是的区别与联系本身,便是一种事物存在趋向其是之能动性的对立统一自身规定性,这便是有与是的对立统一;就是的否定形态说,便是有与不是的对立统一,而为其自身的固有自在性。

3.有与是的对立统一

  有,便是事物形象的存在,因而有与是的对立统一,便是事物的存在与是的对立统一。

  就“是”而言,前此所论也不是它的实际定在,而是它之所以是它的内在之理,是扬弃实际性是在内的联系与区别统一性主谓两端的中介之道。但此道的自身展现,即为实际性是。事物形象的存在与是的对立统一,亦即它与此中介之道自身展现的对立统一。

  这个对立统一的逻辑内容是:事物形象存在与其内涵的相关性动态情状,是区别同一性相关态,必须以是为中介去实现这种相关性:它们即此中介能动性。

  事物形象存在也是“事物形象的存在”这整体事实,它的一切动态情状剩余的相关性,在其区别同一性相关态中,同样必须以是为中介去实现这些相关性:它们也即此中介能动性。

  这二个对立统一性的统一共在系统或结构的属质统一性,便是事物的存在与联系其区别统一性主谓两端的中介之道自身显现——实际性是一般的对立统一性本身。它在是其系统或结构中,既是前一对立统一性,也是后一对立统一性。这可一之于:事物形象存在一切动态情状相关性,在其区别同一性态中,即是“联系区别同一性主谓两端中介之道的自身显现——实际性是对立统一性。

  使事物形象存在的联系其它区别同一性主谓两端的中介之道,只止步于事物形象存在广深或横纵二维的变易时间之流上,此为非实体主义哲学的联系区别同一性主谓两端的中介之道。

  扬弃事物形象存在这一变易时间之流为一绝对本质的存在,使事物形象存在的上述中介之道转化为有关此绝对本质存在的联系其区别同一性主谓两端的本原性中介之道。(例如说“绝对本质存在是事物形象存在之‘是’的中介之道”,或说“绝对本质存在是一之‘是’的中介之道”等等)此为传统实体主义哲学的联系区别同一性主谓两端的中介之道,它必以此本原性中介之道为其固有自在性。

  事物形象存在的联系其区别同一性主谓两端的中介之道,无论是非实体主义的还是实体主义的,它与其所是——区别同一性相关态的自身规定性的统一,便是事物形象存在的所是之道。所以,有与是的对立统一,便最终归结为事物形象存在的所是之道。

  三、事物形象存在的所是之道

  事物形象存在的所是之道就是形而上道的基本规定性。此道,基本上一分为二,是其二个不同环节的统一:

  一为事物形象的存在之道,就其否定形态说,是事物形象的非存在之道。现在,这个非存在所是之道,除了事物形象在其有无变易时间之流中的非存在之道以外,还要加上它在其空间布局变换之流中的“此非彼”的非存在之道。

  二为常识和哲学一向所从而开始的认识论起点——“事物形象的存在”之为一整个事实是什么的所是之道。正是在形而上道基础规定性的这个环节中,它必以事物形象的存在为前提,从不同视角和深度展示事物形象本身是什么的规定性。例如说:“人是有理性的动物”,是必以“人的存在”为前提的,这实等于说在区别同一性中,人作为其存在是有理性的动物,而涉及到了“人的存在”这一整个事实。

  这两个事物形象存在的所是之道,作为形而上道基础规定性的两个基本环节,在其相交点上,是一个互在对方之中的系统或结构。就其属质统一性说,便是事物形象存在的所是之道本身。它在是其系统或结构中,既是事物存在的所是之道,也是“事物的存在”之为一整个事实的所是之道。

  所以,事物形象存在的所是之道,是它的系统或结构,而且是包含了此道的一切不同环节的。

  非实体主义哲学认为,事物形象存在的所是之道,只不过是在横纵或广深二维上的一切宏观事物同为事物存在的一个所是之道,没有凌架于此道之上的一个更高所是之道。

  传统实体主义哲学认为,事物存在的所是之道不仅如此。它必须还原为凌驾自身之上的一个绝对本质存在的所是之道。传统实体主义哲学的“事物存在的所是之道”是以此为其固有自在基础的。

  哲学的发展开始于实体主义哲学。它在西方的失败却正由于在事物与存在、存在与是相混同或至少不加识别的前提下,使绝对本质与其本原性存在、本原性存在与是相混同,而不知其内涵逻辑内容及其相关性。在西方哲学那里,真正进入绝对本质领域的,是爱利亚学派。它实质上是将绝对本质一下子设定为与变化无常的事物形象相区别、相对立的存在。说存在为真实,非存在为虚妄。并且存在只是一,不是多,是这样一个不变性。但在实际上,这所谓“存在”必须是与其相区别的“绝对本质”的“存在”(本原性存在),它不能直接等同于绝对本质,更不能直接等同于其规定能动性——是(本原性是)。在这种混同的情况下,势必要淹没了对“绝对本质或本体”的语词所指的客观性以及这客观性与其存在及本原性是之相关性逻辑内容的研究。据此研究我们便可看到,实质上,爱利亚学派所说不动的存在是:

  它是绝对本质的存在。绝对本质的存在是绝对本质作为元一的零上数量规定。

  绝对本质作为元一,在其零上量性规定中,是均匀分布。

  这便势必是一个与事物形象的存在完全相脱离的、不可知的绝对本质存在。此为爱利亚学派所谓“存在”的真意。而规定它作为绝对本质存在的双重“是什么”之“是”,则是它本原性区别同一性态的自身规定能动性,它既不能直接等同于绝对本质,也不能直接等同于其存在。

  诚然,后来黑格尔使这个不动的存在活动起来了。但他实质上在这个本原性存在与事物形象之存在(非本原性存在)的区别同一性中,直接设定了它显现后者的活动性。诚然,这种设定有必然性;在于非本原性存在有区别同一性的本原性存在,便必然同时有此活动性。但问题是在于:就本原性存在自身而言,它到底何以能有此活动性?根据是什么?黑格尔对此没有涉及。使绝对本质与其存在、本原性存在与本原性是相混同或至少不加识别,因而对它们在其内涵中的相关性缺乏分析和考察的哲学背景,对黑格尔的辩证哲学体系说,仍是存在的。黑格尔及其它实体主义哲学家从来没有想到,使爱利亚学派那个不动的本原性存在活动起来的内在根据在于:

  绝对本质是本原性属质统一性,它不能混同于其本原性存在:它的存在,只是它作为元一零上量性规定。它在其零上量性规定中,它及其能动性,永远是一个非均匀分布的存在性。于是,绝对本质与其存在,便在其区别与联系中,永恒地是一个自身扩延能动性。

  正是这自身扩延能动性,才显现为事物形象存在的时空世界动变性。这是绝对本质存在的所是之道。而本原性“是”正是绝对本质在其一系列自身区别统一性相关态中的自身规定能动性,它也不可直接等同于其存在。

  西方的实体主义哲学,从来没有完成使事物形象存在的所是之道,归本于绝对本质的所是之道。它也从来没有完成此道的逻辑内容,从而陷入窘境。西方实体主义哲学的窘境,导致非实体主义哲学的产生和蓬勃发展。

  在中国哲学中,由于古汉语没有动词“是”,它只隐蔽在区别同一性相关态的一定语句形式的背景之中(例如说X者Y也,或说X者Y之谓也),所以有与是的区别与联系问题含而不露,没有公然形成二者的混同问题。而且,古汉语的特定语句表达形式中,事物形象与存在的相关性隐蔽于它的背景中,没有公然形成二者的混同问题。这一点,加上中国哲学使“绝对本质的存在”绝对化为“万物之理”或“道”的总体能动性,没有涉及其中不同环节及其相关性问题,便使中国实体哲学躲开了像西方实体主义那样的窘境。

  实体主义哲学与非实体主义哲学的相互否定,不在于各道其是,而在于:实体主义哲学否定非实体主义哲学的关键,在于能论证出绝对本质在其存在——零上量性规定中,只能是一个永恒非均匀性分布的自身扩延能动性的必然性。在这个前提下,完成其所谓绝对本质存在的所是之道的理论体系。

  非实体主义哲学否定实体主义哲学的关键,在于能论证出绝对本质在其零上量性规定性中的非均匀性分布的自身扩延能动性的绝对不可能性,它只能是一个与事物的形象存在相脱离的,不动的绝对本质存在。在这个前提下,完成其所谓单纯事物形象存在的所是之道的理论体系。

  由此观之,有与是的区别和联系问题,对这两个相互否定的哲学派别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社会科学战线》(长春)1999年第01期 第77-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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