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只有40年,但是,保单的出现可以追溯到14世纪。
保险的起源更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500年。
我们甚至可以说,保险是一个历史非常悠久的金融产品。
我们聊了很多关于保险的事情,也介绍了很多保险产品。
但是,你有没有思考过一个问题:
什么是保险?
很多时候,越是基本的东西我们越容易忽视,理所当然的认为自己知道,实际可能并不知道。
比如保险。
所以今天我们就来聊聊什么是保险的问题。
- 什么是保险?
- 保险的基本要素是什么?
- 保险的特征是什么?
一、什么是保险?
虽然保险历史悠久,但直到现在,全球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用于形容保险。
是不是很难以置信?
现在保险学者一般会从法律、经济学和社会学三个角度解释保险。
1.法律角度
从法律角度解释,保险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民事合同行为。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有缴纳保费的义务,保险人有收取保费的权利。
被保险人有在合同约定事故发生时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保险人有提供合同约定经济补偿的义务。
2.经济学角度
从经济学角度解释,保险是分摊意外损失的一种经济关系。
被保险人把损害风险以交付保费的方式转移给保险人。
由于保险人集中了大量同质风险,可以借助大数法则来预测损失发生的概率,并据此制定保险费率。
通过向所有投保人收取保费来补偿少数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损害。
所以,少数不幸的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由包括受损者在内的所有投保人共同分摊。
3.社会学角度
从社会学角度看,保险把原本应该由个体独自承担的风险集中在一起,在集合内部重新分配,由大家共同承担。
这样就可以将不稳定的大风险转化为相对确定且可预测的小损失。
我国《保险法》第二条对保险的定是: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基本要素是什么?
虽然大家对保险的定义不完全统一,但对构成保险基本要素的定义还是相对统一的。
只有具备了以下这些要素,保险才能存在。
1.可保风险
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行业能够存在的前提条件。
保险之所以产生并不断发展和完善,就在于具有补偿风险事故所造成损失的功能。
如果没有风险,也就不会存在保险。
不过这里有一点要说明,风险是保险的前提条件,并不意味着所有风险都能够保险,所以才有可保风险一说。
可保风险是保险人愿意并且能够承保的风险,一般需要具有以下五个条件:
非投机性:我们之前介绍过,保险有一个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如果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可以获得经济补偿,但不能从保险中获利。所以可保风险通常不能具有投机性,不能让被保险人从中获利;
偶然性:可保风险应该是偶然的,有发生概率,但又不可预知。也就是说,可保风险有可能有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如果风险不可能发生,也就没有保险的必要。不过现在有些保险保障的事故是100%会发生的,比如保证给付的年金险、比如终身寿险。这类保险往往不是为了转移风险,而是为了资产增值。
意外性:可保风险的发生具有非主观性,既不是因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也不是被保险人不采取合理防范措施所引起的。
普遍性:可保风险必须是普遍存在的风险,这样保险人才可以通过大数法则计算出比较精准的概率,并依据概率计算保险费率。数量越大,精准度才会越高。如果只是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的风险,保险人承保无异于赌博。
损失性:可保风险要对被保险人产生一定的损失,甚至有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能,才有保险的必要。但对造成的损失,保险人通常是给付或补偿经济损失。
2.结合多数经济体
保险金虽然是由保险公司给付,但这笔钱并不真是保险公司自掏腰包。
上文提到过,从社会学角度看,保险是把原本应该由个体独自承担的风险集中在一起,在集合内部重新分配,由大家共同承担。
被保险人通过给付一定保险费的方式把自己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通过承保将众多风险集中起来。
当其中一小部分人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会将这部分人的风险损失分摊给全部被投保人。
这也是为什么可保风险必须具有普遍性的原因。
如果只有某个人才具有的风险,保险人无法让更多人分摊风险损失。
有人会有疑问:多少才算结合多数经济体呢?
100个?还是1万个?或者1亿个?
对于这个数量,并没有统一的概念,只是根据概率论的大数法则,数量越多,越接近平均值。
就像我们扔硬币,我们都知道,每次扔出正面和反面的概率各占50%,但谁也无法保证扔2次一定会出现1次正面和1次反面。
但如果扔100万次,出现正面和反面的次数会趋近于各占50%。
随着扔的次数越多,会越趋近于这个值。
虽然每个人的生活习惯不同,患病概率不同,但只要人数足够多,同一人群的患病概率是相对稳定的。
所以承保的人数越多,保险公司计算概率的准确性就越高。
3.建立保险基金
保险基金可以分为集中的国家财政后备基金、专业保险组织的保险基金、社保保障基金和自保基金。
我们这里所说的保险基金是指专业保险组织的保险基金。
保险基金是仅用于补偿或给付保险事故的专项货币基金,是通过商业保险形式培养起来的后备基金,主要来源于开业资金和保费。
保险基金具有退还性、专项性和增值性,是保额支出的来源。
保险人在收到保费时,要提取专门的保险准备金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未来赔付保额的资金来源,这部分资金要专款专用,可以通过投资增值,但不能挪作他用。
4.制定合理的保险费率
不管大家对保险怎么定义,实质上保险是一种交换行为。
保险人承保某一特定风险,必须在保险期内收取足够数额的保费,以聚集资金支付赔偿款、承担各项费用开支,并获得一定的利润。
所以制定合理的保险费率就显得至关重要,保险费率是保险基本要素中不可或缺的。
- 保险费率过高,会导致保费过高,在市场上没有竞争力,这样的保险产品往往很难销售;
- 保险费率过低,会导致保险人收取的保费不足,最直接的结果就是保险人亏钱。
设计一款保险产品,厘定适合的保险费率是最核心的工作。
保险费率的计算要在概率论、大数法则的基础上进行科学计算,甚至还要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因素。
三、保险的特征是什么?
保险的特征可以分为基本特征和比较特征。
1.基本特征
互助性:互助性是保险起源和发展的根本,没有互助就没有保险。保险的基本形式就是由多数人分摊少数人的风险,将少数人不可承担的大风险分摊给多数人,使之成为可以承担的小风险;
契约性: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合同双方必须严格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这是保险能够发展的根本。为了让契约得以执行,逐渐形成专门的法律,并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
货币性:对于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所承担的损失,不管这个损失是经济损失还是精神损失,或者是其他方面的损失,保险人通常都是以货币的形式进行补偿或给付。
科学性:概率是风险的数学语言,而保险是风险管理的制度。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准备金的提取,都是在概率论和大数法则基础上进行精算的结果。
2.比较特征
(1)保险与赌博
之前我们介绍过,在可保利益原则之前,保险基本就等同于赌博,甚至比赌博的花样还多。
二者都具有随机性,都具有小损失可能换来大收益的特点。
可保利益原则确定以后,将保险与赌博划清了界线。
投保人只能为与自己有可保利益有关的保险标的投保,结合损失补偿原则,杜绝了投保人从保险理赔金中获益的可能性。
无法获益是保险与赌博最本质的区别,成功将保险从赌博的深渊中挽救出来。
(2)保险与救济
保险与救济都是人类为了防御灾害事故而实行的一种补救办法,都是借助他人帮助自己分摊风险的方式,但二者之间有本质区别。
性质不同:保险是由保险人提供的一种商业行为,救济是一种自发的或有组织的社会行为;
资金来源不同:保险金的来源是其他投保人的保费,救济金的来源是国家财政或救济方的自有资金;
主体责任不同:保险事故发生后,赔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义务,受法律制约。救济是一种自发的、无偿的行为,非强制性、也非救济方的义务,是否救济、救济多少都取决于救济方自身意愿;
权利和义务不同:保险的双方当事人严格按照保险合同执行,双方具有对等的权利和义务;救济是救济人单方行为,救济人没有义务一定要救济,被救济人也没有权利要求一定要被救济;
(3)保险与储蓄
保险与储蓄都是以现在的剩余资金为将来的需要做准备,体现的都是对未来的未雨绸缪。
但二者之间还是有些区别。
目的不同:对投保人而言,参加保险的目的是以小额的保费支出将未来不确定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储蓄的目的比较复杂,可以是为了让资产增值、方便支付,或者仅出于资金安全考虑;
主体对象不同: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条件进行前置审核,包括健康情况、收入情况等。储蓄对象则没有这些要求,只要愿意并且有资金,银行对储户并无前置审核;
性质不同:保险是将多数人的保费集中起来对少数人进行损失补偿或给付,具有互助性。储蓄是将资金的使用权转借给银行,并从中获利;
获益期限不同:保险通过保险合同确定获益期限,但是否能获益、什么时候获益取决于风险是否发生、什么时候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储蓄获益期限是提前明确约定的,具有确定性。如果储户愿意牺牲部分利息收益,甚至可以在约定时间到来之前领取,银行必须无条件给付。
这里所讨论的保险主要是传统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现在流行的年金险也是以资产增值为主要目的,与储蓄有更多相近之处,比如目的、性质、获益期限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