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指国家权力机关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既包括了公民权利对于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了国家权力对于国家权力的制约。监督与制约原则的内涵涉及两个基本方面: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在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门之间建立一种相互平衡与相互制约的关系。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的核心在于,通过权力分立、权力制约、权力平衡达到限制专制与独裁的目的,以实现民主。
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一是人民对于国家权力的制约监督。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二是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监督。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意味着国家对公民权利不得干涉与保护的义务。宪法还明确了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和检举的权利。三是国家机关内部的制约监督,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