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12月19日,著名法学家、法学教育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驾鹤西去,享寿94岁。1996年秦朔在广州采访江平,并在1996年第8期《南风窗》发表了《市场经济,你的名字叫“信用”——著名法学家江平访谈录》一文。江平的观点,放在27年后的今天来看仍然闪烁着思想的光芒以及对中国市场经济的拳拳之心。秦朔朋友圈特重刊此文,借此表达对江平先生深深的怀念。
中国市场经济中的问题最根本是一个信用问题
中国的市场经济,现在还有不少问题,比如不健全、畸形等,但最根本的是一个信用问题。
市场经济,我觉得一方面可以说是一种竞争经济。竞争需要平等,作为竞争主体的企业间应该平等。我们现在起草《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还有公司、合作社、股份合作企业等方面的法律,就不再是按所有制形式而是按出资形式来起草,各所有制形式间是平等的。除了平等,竞争的另一个要求是自由竞争,现在我们主要起草的法律是自由投资与自由贸易方面的。像《合同法》就贯彻了契约自由、合同自由的原则。竞争的第三个要求是公平竞争,在这方面已经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来保证,来维护一种公平的市场秩序。
除了说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我觉得信用问题也非常重要。市场经济应该是一种信用经济。
现在世界经济越来越使用现代化的交易手段。现代交易手段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权利证券化”——也就是说财产权利越来越用一张书面凭证来表现。比如我要支付500万元钞票,只是用一张本票、支票或汇票来表现;又比如500万吨煤,是用一张提单、仓单来体现。而且,这些书面凭证是可以自由流通的。这样一种代表了很高价值、可自由流通的有价证券,它的风险就很高。如果不用法律制度加以保障,问题很大。500万元的支票得不到兑付,就只是一张废纸。
从这种信用的角度看,我觉得市场经济有四根支柱——
第一,是信贷,商业信贷和消费信贷。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一般都是要你先消费后付钱,这就离不开信用:你消费后不给我钱怎么办?那么多信用卡,先用,月底结账。我到美国去,问月底他要是没钱怎么办?美国人说我们先要审査他的信用,有信用给他开信用卡,没信用当然不给他开。
第二,是代理制度。一个人不可能在全世界每个地方都自己去开公司,成本太高,因此要找各地的代理人、代理商。如果代理人不讲信用,代理产品不给钱,或者代理着就把公司“化”为他自己的,那么就是非常严重的问题。所以说,代理制度也离不开信用,要靠信用来保障。
第三,是股份与证券制度。现代企业往往不是一人出资,而是人人出资,像一个大海绵把社会闲散货币集中为资本。出资人与出资人之间、出资人对企业的出资状况,应该讲究信用、讲求真实。只有这样,资本本身才有信用。如果人家看中你的上亿资本同你做生意,而你实际的资本额却很少,那么就是资本没了信用。
第四,是票据制度。在德国,开一张空头支票要判5年徒刑。开空头支票给别人,并没有把钱捞进自己腰包,但是它破坏了商业信用、支票信用,所以要严惩。再比如公司注册数据不实,把企业信用作为一种欺骗手段愚弄公众,信用是假的。因此,国外开50块钱空头支票与开5000万元空头支票,性质是一样的,都是破坏信用。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开50块钱空头支票危害还更大。因为连50块钱支票都兑付不了,必将导致人人自危。
现在中国有些地方实行个人支票制度,像上海、深圳等地,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有的地方怕支票取不出钱来,就规定个人如果用支票买东西,必须三天后再取货,中间好去银行证实你的支票到底有没有钱。这样还有什么方便、效率可言呢?我干脆用现金好了,省得三天后再去一趟。这说明要使用支票必须得有信用作前提。
从以上这些方面看,市场经济一定要建立在信用基础上。如果没有信用,就没有现代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的大门不能接纳没有信用的人
如果从法律的角度看待信用问题,那么信用,首先是一种资格。从古罗马起,就是资格。比如古代在法庭上作伪证的人,就被视为无信用人,从而丧失一种今后担任证明的资格,像遗嘱证明等都不可能让无信用人来参与。
在现代美国的法院里,都有一个标志,在证人作证前,都要面对它宣誓:“我所作证的都是真的。”如果说了假话,上帝会惩罚你。
在市场经济下,凡是没有信用的人,市场经济的大门是不会接纳的。我看国外一个资料,在国外有各种方法检验和表明你的信用——比如有没有欠债不还的记录、是否执行法院判决、是否有因个人经营不善导致公司*的记录等等。
对有信用的机构、企业和人,在市场经济中则“如鱼得水”。我有一个朋友的孩子去美国读哥伦比亚大学,一年的学费要2万多美元,到银行借,银行马上就借了。因为名牌大学的信用好,毕业生能找到好工作,有好报酬,因此有还债能力。而对那些一般化的大学,银行就会马上打折扣了。这样,信用成了社会上的一种资格、一种通行证。有信用,就有资格,能畅通无阻;无信用,就无资格,寸步难行。
从第二个方面讲,信用也是一种权利,一种财产权利,还是一种担保形式。从古代开始,就在争论“先给钱”还是“先给货”的问题,买卖双方谁先履行,谁就有风险。
有风险,就必然要求信用。最早是要求个人信用、品德信用。我发货给你,相信你会给钱;我给钱你,相信你会供货。后来发展到要求第三者担保。担保也是一种信用,比如银行担保开信用证,对方还不了钱由银行还。
信用还体现为一种商业上的信誉权,也就是商誉。世界各国知名企业都把商誉看成自己的无形财产权,倍加珍惜。而我们的企业现在还不太注意这个问题。商誉不佳其实会导致信用不佳,因此商誉是一种很重要的财产权利。
最后来说,信用还是一种可以让社会公众了解的信息。我跟你打交道,怎么知道你有没有钱?有没有实力?有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就是说,我必须了解你的信用方面的信息。现在大部分企业、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如果你全部资产有几亿我信得过你,如果只有2元钱怎么办呢?所以香港律师经常跟我们说,与香港公司打交道要特别小心,因为它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额,两个*每人拿一个港元就可以注册一家公司,如果要它以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可能就只有2块港币。
得到真实的信用信息,是一个全世界企业都关注的问题。前一段,有一个朋友说要成立一家提供信用信息的公司,我们一些法学家问他信息从哪里来?他说都是企业自己提供的。这就有很大片面性。他负债500万元,也可以向你提供赢利500万的信息。现在我们很多统计、证明、包括银行资信证明不都是假的吗?
好在我们国家已经开始对提供假信息者给予严厉的刑事处罚。去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公司犯罪的有关规定,如果公司注册登记是假的,或用假信息骗取注册,或者抽逃资本,那么除了法人犯罪处以罚金之外,对于主管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年以下徒刑。为什么这样做?打个比方,你明知道他只有1万元注册资金,却给他注册上1000万元,就会大大侵犯和破坏商业信用。别人按1000万元的估计与一个只有1万元的企业打交道,是受了巨大误导和欺骗。尽管你没有把999万元捞进自己腰包,但却可能使许多企业因此上当受骗。经济犯罪是自己捞腰包,而这种破坏商业信用的犯罪,是让整个经济运行受到损害。
对于虚假的、不真实的信用信息,我们已经开始用严格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制裁手段来加以规范。我相信,如果对于信用中的资格认定、权利保障、信息提供这三个方面都能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的话,中国市场经济中的信用问题就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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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5549原创首发文章|作者 秦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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