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偷偷下载
一段暴力涉恐的视频就
违法了?
因为“看着好玩”
随手分享一下极端主义的视频
就被判刑了?
近日
一男子因通过微信转发暴恐血腥视频
被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宣扬恐怖主义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没看刑法修正案(九),闯祸了吧?!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8年8月8日前后,被告人梁某在其加入的一个微信群里看到一些恐怖分子枪*和砍人的暴力血腥视频。
梁某将其中的4个载有恐怖主义内容的视频转发到其管理的的微信群(群内共有174名成员),并转发给微信好友。
2018年9月7日,梁某在南宁市武鸣区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梁某明知是载有恐怖主义内容的视频,仍通过转发的方式宣扬恐怖主义,其行为构成宣扬恐怖主义罪。
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梁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宣扬恐怖主义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
近几年利用网络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案件时有发生。公民在使用网络过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坚决抵制传播暴恐信息、极端思想等不良信息,切不可因为好奇、炫耀而宣扬恐怖主义资料导致自己锒铛入狱。
相关监管部门应肩负起网络治理的责任,挤压暴恐信息、极端思想赖以生存的空间,共同营造健康的网络空间环境。
你以为只有传播暴恐音视频才算违法?
错!
一部分网民出于好奇浏览境外涉恐网站
下载观看暴恐音视频
虽未涉及传播
但情节严重的
同样要负法律责任!
望大家恪守有关法律法规
文明上网 、依法上网
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互联网环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的规定,以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
1.编写、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散发、播放载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的;
2.设计、生产、制作、销售、租赁、运输、托运、寄递、散发、展示带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标识、标志、服饰、旗帜、徽章、器物、纪念品等物品的;
3.利用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等登载、张贴、复制、发送、播放、演示载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的;
4.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合、网络应用服务的建立、开办、经营、管理者,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散布、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后仍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发布的;
5.利用教经、讲经、解经、学经、婚礼、葬礼、纪念、聚会和文体活动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
6.其他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
来源:广西高院、南宁中院、深圳反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