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电信诈骗”这四个字
频频出现在人们的视野里
很多人对“电信诈骗”的认知
还停留在骗与被骗之间
殊不知
出售、出借银行卡的举动
也会让你陷入电信诈骗中
让你失去自由 陷入牢狱之灾
……
案例一
何某,男,高中文化,无业。2019年7月,何某以1000元的价格将自己的银行卡卖给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流水金额共计114万元。
2021年7月,经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何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二
李某,男,初中文化,无业。2020年12月,李某以每月600元的租金将自己的银行卡出租给实施诈骗活动的犯罪分子用于资金转账洗钱,流水金额共计1793787元。
2021年5月,经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三
欧某,女,大学文化,无业。2021年1月,欧某为获取1000元的“蝇头小利”,将三张银行卡出借给自己的朋友罗某,用于犯罪分子资金转账洗钱。仅1个月,涉案流水高达190万元。
2021年4月,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对欧某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四
符某,男,中专文化,无业。2020年5月,符某将自己名下的2张银行卡租借给了他人用于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短短两个月,符某的银行卡上流水达20多万元,涉及10余名受害人。但借卡方前后只给了他600元报酬。
2021年1月,经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符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为一时贪念,就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手机卡等账户出借、出售给他人,不仅助纣为虐,给电信诈骗受害人造成巨大损失,还会触犯到法律,涉嫌违法犯罪。
同时,还将面临其他惩戒——
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手机卡的失信用户:注销名下所有手机卡,5年内不得开办新卡。
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售、出借、购买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一)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至个人征信;(二)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三)5年内暂停其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四)5年内暂停其新开立账户。
警方提醒:
(一)严禁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卡,此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诈骗罪”,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二)身份证有遗失经历、前期电话卡或者银行卡有异常情况的人,一定要抽空去查询名下是否有不知情的电话卡或者银行卡存在,以免被当做“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打击、惩戒,影响个人生活。
(三)具有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电话卡情形的个人(单位),要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投案自首并前往银行、通讯运营商网点注销,公安机关将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不主动注销、收回开户银行卡、电话卡的个人(单位),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来源:北湖公安
来源: 郴州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