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准许证
记者曾试图联系一名贩卖野味的商贩,其称“很多人均持有《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但其实他们出售的所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都无合法来源、亦无检验检疫证。”
久而久之,许多野生动物经不法渠道流入广东市场,甚至混淆于养殖动物中销售,在餐饮经营者、消费者心目中,形成了一些误区,认为某某动物是合法食用的。而《决定》的出台,就是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扩大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在公布的《决定》中,主要明确了以下三点(下文分别称《决定》要点一、二、三):
第一,捕捞鱼类等天然渔业资源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渔业法等已对此作了规范,根据各方面的一致意见,按照决定的有关规定,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
第二,比较常见的家畜家禽(如猪、牛、羊、鸡、鸭、鹅等),是主要供食用的动物,依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管理。还有一些动物(如兔、鸽等)的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人民群众已广泛接受,所形成的产值、从业人员具有一定规模,有些在脱贫攻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按照决定的规定,这些列入畜牧法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也属于家畜家禽,对其养殖利用包括食用等,适用畜牧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进行严格检疫。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家畜家禽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三,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医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可以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制度。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决定要求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制定、完善相关审批和检疫检验规定,加强审批和检疫检验管理。
这些动物,你要当心
截至记者发稿时止,《决定》尚未公布详细“全面禁食名录”;而事实上,若要详细列举所有禁食野生保护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过万种动物)也是不接地气的。
因此,针对《决定》提出的要求,以及当下人们关注度较高的物种,记者在查阅大量资料并根据相关专业人士的指导后,为大家解读《决定》中的一些大家共同关心的问题。
首先要理解的是,《决定》中的三个要点都是基于相关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而且每一点之间不相互独立,而是相辅相成、相互制约和相互解释的。
现在告诉你答案:
水蛇?能吃!
鳄鱼?能吃!
娃娃鱼?也能吃!
海马?不能吃!
桂花蝉?不建议吃!
娃娃鱼、水蛇可以“条件性食用”
根据《决定》中提到的,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仅是针对“鱼类”,并不是指“所有水生野生动物”。而在水生野生动物中,包括大鲵(娃娃鱼)、胭脂鱼、海马、花鳗鲡、三线闭壳龟(金钱龟)、山瑞鳖、海龟、鲟鱼、黄缘闭壳龟、黑颈乌龟、花龟、安南龟、鳄鱼、水獭,中国龙虾(俗称本地野生青龙,褐色)、锦绣龙虾(俗称本地野生花龙)、鲎、宽额鲈、驼背鲈等,都属于被列入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物种,若属于野生种群,目前都是禁捕禁销禁食的。
若属于野生种群的锦绣龙虾,目前都是禁捕禁销禁食
因此,《决定》要点二、三,其实就是为了解释其中比较容易引起混淆的种类:如大鲵、鲟鱼、鳄鱼、三线闭壳龟、海马、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