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从一个有着劣迹的演员出演的影视作品中,截取一段根据剧情需要而作出的规定动作,来以此为一个演员定性,显然违背了演艺的规律,也不利于甄别出一个演员的道德定位的真正节点。
因此,李易峰现实中的劣迹,应该与他扮演的角色的表现分割开来。

显然,演员在作品上的表现,是受制于剧情的设定而呈现出来的一个“他我”,并非本人。

我们不应该为这种借用演员的皮囊造梦出来的炫目的人物形象,而神魂颠倒,迷倒在演员的魅力外形之中,同时,我们也不能把演员塑造的人物形象的动作与形体,当成是演员在现实生活中的“本真自我”,这样,我们才能分清“戏中”与“戏外”区别中的理性成份,正确看待演员角色与本人之间的似连实断、形象租赁的特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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