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剧本《永不消逝的电波》为原创作者杜印与李强于1958年创作完成,本案中的原告李某某等4人系杜印、李强二人的子女。

2017年11月3日,本案被告北京南海影业有限公司、北京风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擅自将电影剧本《永不消逝的电波》进行改编,拍摄成电影《密战》(又名《新永不消逝的电波》)在中国大陆地区上映。电影《密战》由郭富城主演,由北京南海影业有限公司、北京风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联合出品,是一部谍战动作影片。电影《密战》与电影剧本《永不消逝的电波》在故事背景、时间、地点、人物名称、人物关系和主要情节上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高度相似,其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其拍摄成电影,并在多家媒体上以《新永不消逝的电波》的名义大肆宣传长达两年之久,最终以《密战》的名义发行、上映,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电影剧本《永不消逝的电波》,根据故事的进展,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关键词:19世纪30年代、上海、假夫妻、电波、情报、日寇女特务、国民党反动派。
梵清律师团队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以敏锐的洞察力和高度的专业性,发现《密战》与《永不消逝的电波》存在多处相似的故事编排情节。电影《密战》与《永不消逝的电波》除男女主人公的人物设置相似之外,还有多个人物设置的相似之处。比如,施祥宝与万冰,孙明仁、白小姐与大猫、岑子默,柳尼娜与秋山雅子等等。

电影《永不消逝的电波》国民认可度极高,该影视作品让新一辈年轻人了解到新中国的来之不易,是一代英烈在艰苦奋斗的岁月、奋起反抗命运的缩影,其意义无比珍贵。然而,被告北京南海影业有限公司、北京风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没有获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拍摄,且不说这会给原告带来多大的经济损失,仅仅这一行为已经对原作者及其作品表现出不尊重,理应得到惩戒。
文学作品是源于生活却又高于生活的创作,是对现实的一种升华。电影《永不消逝的电波》中塑造的“李侠”这一形象,是千百个革命烈士光荣形象的文学塑造,是一代革命英烈的缩影,更是作者带有情感和主观构思的文学创作作品。因此,影视文学作品的独创性不容他人肆意亵渎、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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