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商电商〔2022〕6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本市货运物流疫情防控和保通保畅,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专班关于全力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2022〕81号)和《关于本市启用全国统一式样<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相关工作的通知》(沪肺炎防控办〔2022〕404号),现将办理上海市商贸物资和生活物资企业《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范围
商贸物资和生活物资企业可以为自有车辆和驾驶员或其承运商车辆和驾驶员申请《通行证》。
二、办理程序
(一)商贸物资和生活物资企业将申请材料、企业承诺书报送至市商务委或区商务主管部门,经审核后纳入白名单信息库,白名单动态调整。
(二)车辆和人员信息纳入白名单后,驾驶员申请人实名登陆并通过“随申办”APP或“随申办”微信和支付宝小程序针对每一次运输任务进行申请,打开“办事”频道,进入“上海市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服务入口。进入申请页面前,驾驶员必须阅读并确认“通信行程卡绿色带*号的驾驶人员,需在车辆到达目的地24小时以前,向目的地收发货单位主动报备车牌号、计划抵达时间以及司乘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信息(对于持有《通行证》的货运车辆还需同时报备《通行证》)。”
如遇外省市核酸检测信息延迟,驾驶员可自行上传由核酸检测机构出具的阴性检测报告和检测时间进行承诺,如后续检测信息与上传信息不符,人员列入黑名单。
(三)申请符合条件的,生成本市电子《通行证》,同时生成全国统一式样《通行证》PDF版本,企业可打印使用,电子证和纸质证具有同等效力。
三、申报材料
申请纳入白名单的商贸物资和生活物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企业承诺书(附件1);
(二)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信息表(附件2);
(三)司乘人员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四)司乘人员健康绿码;
(五)司乘人员无异常通信行程卡。
申请材料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市商务委相关部门电子邮箱(附件3)。
四、证件管理和时效
(一)《通行证》可用于本市内和跨省通行。市内通行证制度维持现状,但不可用于跨省通行。外省市车辆持有全国统一式样的《通行证》也可在本市市内通行。《上港集团防疫通行证》制度根据《关于切实做好上海港集疏运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41号)贯彻执行,维持不变。各政府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二)《通行证》必须人车证相符,一证只可用于一条运输线路,如从事线路不变的重复业务,证件可在有效期内反复使用,如线路发生变化,驾驶员必须注销当前电子证照后方可为新的运输任务申请新证。
(三)当司乘人员健康码码色异常或48小时内核酸检测结果超过48小时有效期时,《通行证》立即失效,需重新申请。
五、防疫管理要求
(一)货车行驶至目的地高速公路出入口等防疫检测点时,司乘人员要配合接受检查,体温检测正常且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通信行程卡符合要求的(对于持有《通行证》的货运车辆还需查验《通行证》),方可通行;还要接受当地防疫管理,如防疫检测点至目的地实行闭环管理、点对点运输,或由收发货单位或所在社区(乡镇)派人批量引导货车至目的地,装卸货后立即返回,并严格落实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如短时间内不离开的,应严格执行当地疫情防控要求。
(二)《通行证》以谁申请谁负责、谁发放谁管理为原则,对司乘人员违反当地防疫要求的,我委接本市卫生防疫部门通报后,将车辆和驾驶人员信息列入黑名单(黑名单库全市后台共享)不再予以生成《通行证》。
附件:
1、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企业承诺书
2、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信息表
3、市商务委联系人
4、各区商务部门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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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电子商务处
编辑:张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