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管是宣告失踪还是宣告死亡,都需要公民下落不明满一定的期限,其中宣告失踪是2年,宣告死亡则翻倍为4年。
(2)需要注意,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设立的目的不同,故宣告失踪并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3)宣告死亡只是一种推定,如果与实际事实不符,则实际事实效力优先。
(4)例如,张某在老家被宣告死亡,但实际上一直在北京生活。
(5)如果张某被宣告死亡后,其在北京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都被认定为无效,则会产生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6)如果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在是否宣告死亡上的意见不一致,那么法律需要进行价值方面的权衡。
(7)考虑到宣告死亡制度旨在结束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不稳定状态,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故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宣告死亡。
(8)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下列关于宣告死亡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9)错误的是:B.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C.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D.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不应当宣告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