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审理各类民事案件过程中,法院至少在开庭前三天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庭审,而有部分被告或是原告经多次传唤不到庭是常有之事。
一般而言,原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且无正当理由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有权按自动撤诉处理,即视为原告撤回起诉。而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决,即法院可以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但原被告双方,在法院传唤后皆不按时到庭参加庭审却是少有之事。近日,罗平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原被告双方均未到庭参加庭审的案件。而我们的承办法官是这样处理的…
案件详情:
被告李某从事百货经营,向原告皇甫某某进货,由于资金不足,欠货款一万余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一纸诉状将被告诉至法院。但开庭时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按撤回起诉处理。
承办法官在送达裁定书到被告李某住处时,经了解被告李某拖欠原告皇甫某某货款确有此事,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法官秉持着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初心与办案理念,当即通知原告到被告家进行案外调解。
因争议金额不大,法官在了解清楚了事情的经过后,从道德原则与法律规则上着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劝说,听着法官合情合理又合法的劝解,双方当事人渐渐都有了和解的想法,最终双方本着和气生财的心愿,在法官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握手言欢…
近年来,罗平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尤其是在民事审判中,坚持庭前、庭中、庭后调解,最大限度的化解各类矛盾,为罗平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做出应有的贡献。
温馨提示:
在经营活动中,保持始终如一的诚信是维系双方长期合作的首要前提,如若出尔反尔失了诚信,不但会影响彼此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也会使自己今后的发展变得举步维艰。
另外,当事人在收到法院的传票后,应当按照传票上的要求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出席法庭参加诉讼或是应诉,且未经许可中途不得退庭。不得不提的是,对于那些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即不到庭则无法查清案情或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的被告,经两次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拘传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