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原始报关单的后续补税”与“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虽一字之差,但差别较大——补税具有一定的“不合规、违规”的含义;征税则是一种正常的、常规的管理方式。从“补税”到“征税”,明晰了特许权后续管理的定性问题,有利于减少企业税务合规性的争议。
制图:李一园
1月23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后续申报方式进行了明确,增列监管方式“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为9500。自2019年3月1日起,纳税义务人在货物进口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可在支付后的规定时限内,按“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9500),向海关申报纳税。
变化:增列新的监管方式
根据规定,与进口货物相关,并符合一定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货物的完税价格,向海关申报。一般情况下,企业进口货物时,特许权使用费往往尚未对外支付,而是在进口后定期支付——这就引发了进口企业补缴特许权使用费对应税款的问题。
20号公告实施前,常见处理方式为:在事先与海关约定的时点(如年初、年中等),按照与海关磋商确定的计算方法,对一定期间内(半年内、一年内等)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向海关申报补税,并选择代码为9700的“无原始报关单的后续补税”监管方式。实践中,也有极少数采取修改原始报关单价格的方式进行补税申报的情形,但并不常见。
那么,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后续申报,具体发生了哪些变化呢?举例来说,A公司是一家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每季度向境外母公司支付一次特许权使用费。在20号公告实施前,A公司需与海关商量后达成一致:于每年1月15日,对上一年度与进口货物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向海关提交补税申报。A公司将相关材料准备完成后,即提交主管海关审核,待海关审核通过后,A公司申请补税,通过“无原始报关单的后续补税”(9700)方式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而从2019年3月1日起,A公司在向海关申报缴纳税款时,应当选择“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9500)监管方式,不再按照原来的方式申报补税。
影响:有望解决企业困扰
“无原始报关单的后续补税”与“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虽一字之差,但差别较大——补税具有一定的“不合规、违规”的含义;征税则是一种正常的、常规的管理方式。从“补税”到“征税”,明晰了特许权后续管理的定性问题,有利于减少企业税务合规性的争议。
20号公告实施前,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通过“无原始报关单的后续补税”(9700)方式进行申报纳税。从整体来说,“无原始报关单的后续补税”(9700)这一方式涵盖了多种补税情形,不利于加强对特许权使用费的统计和监管。20号公告实施后,企业将使用“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9500)方式向海关进行申报,将有利于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的单独统计和管理。
实务中,特许权使用费的税收征管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受税务机关与海关的双重管理。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境内子公司,应为提供特许权的境外关联方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和增值税;海关则要求,未包含在进口完税价格中的、与进口货物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应计入货物完税价格,计算缴纳关税与进口环节增值税。
换句话说,对于同一笔特许权使用费,在对外支付环节,企业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监管要求,要履行相应的代扣代缴义务,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和增值税;待支付后,又可能面临海关的审查,需将全部或部分特许权使用费分摊至进口货物,计算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虽然有观点认为,这并非税务意义上的双重征税。但从集团层面来看,这事实上会造成同一笔支出的高额税负(暂不考虑预提所得税的境外抵免及增值税国内抵扣因素),给企业带来压力。
笔者认为,20号公告单列了“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9500)监管方式,为探索解决企业的困扰提供了一定的有效途径。通过“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9500)申报的特许权使用费,为海关认定的与进口货物有关的部分,应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属于海关征税的范围;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申报的特许权使用费,则属于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税基,是税务部门管理的范围——这有助于明晰各方职责,减轻企业负担。
建议:密切关注未明确事项
20号公告实施以后,企业首先要做的,是规范进行申报。3月1日起,在进行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申报时,企业应按照规定,使用“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9500)方式,规范进行申报。
目前来看,对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的问题,还有一些细节有待进一步明确,需要企业予以关注。例如,“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后的规定时限”,具体是多长时间?申报方式是企业自己计算税款、自主发起申报,还是海关稽查等部门下达指令或通知,税款待海关审核通过后,进行申报?对应的特许权使用费期间是每笔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后即申报,还是按照半年度或者年度对特许权使用费汇总申报?何种情况算是违反规定?将会涉及什么的结果或者处罚?
对于上述这些尚未明确的事项,笔者建议企业按20号公告实施前的方式来处理。但与此同时,也应与主管税务机关及海关保持沟通,及时了解最新规定,并按照最新的规定合规处理。同时,建议企业提前从集团策略、操作流程、税负分配等方面进行谋划和准备,力争最大限度享受新规定带来的利好。
作者:周重山 赵明,毕马威中国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易敏敏 (010)6193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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