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又称商事法,一般是指调整商事组织与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之分。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实行民商分立的国家所制定的、以“商法典”命名的法律;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所有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一般言及商法,多指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只有在实行民商分立的大陆法系国家才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英美法系国家并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实际上,在大陆法系国家,其立法体例有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两种形式。在实行民商分立的国家,认为有民法和商法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亦指定有独立的民法典和商法典。在实行民商合一的国家,认为商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民法典之外不另行制定商法典。一般认为民商分立为旧制,民商合一为民商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目前我国的《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海商法》《保险法》《*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商事登记方面的法规,已基本构筑起了我国的商法体系。
商法的特征- 商法兼有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
- 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 商法调整的行为具有营利性。
- 商法具有较强的国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