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PS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供应商为了谋取中标、成交,不惜铤而走险提供虚假材料,如假证书、假报告,各种造假现象趋向高发。我们发现,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成为近年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处罚供应商的主要原因。
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中标后,财政部门要核实资料、取消中标供应商中标资格,并进行处罚,行政成本大大增加。对此,不少业内人士提出异议: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中标成交,仅仅处罚供应商就可以了了吗?采购人该不该担责?专家有没有责任呢?出现这种采购失败的情况,板子到底该打在谁的身上呢?今天,亚利就来聊聊这个话题。
我们还是先看一个案例:
某医院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一批工作服,A公司中标。在履约过程中,采购人发现A所投产品面料的质检报告存在疑点。于是向出具质检报告的研究院核实,最后证明A公司提供的质检报告确属伪造,采购人便向财政部门报告了这个问题。财政部门取消了A公司的中标资格,并将A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两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A公司的中标资格取消后,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就不足3家了,这个工服项目不得不重新组织招标。
本案例中,A公司为谋取中标对质检报告进行伪造,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有过错是显而易见的,受罚也不冤枉。但质检报告作假为什么在履约时才被发现呢?有人认为,采购人也有错,因为没有在合同签订之前对包括质检报告在内的相关材料进行复核。评审专家没有审查出来也有错,因为法律规定专家要对评审结果负责。
但也有人不同意采购人和专家有错。他们认为,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对投标材料的内容进行书面评判,投标材料的真实性应由投标人负责,评标专家又不是证书鉴定专家,书面评审怎么能发现得了证书作假呢?因此,专家不需要担责。同样,采购人也没错,采购人核对评审材料很难做到火眼金睛一眼望去就知真假。上述案例中采购人已经尽到了义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作为权益受损的一方,不应承担责任。
我认为,一般情况下,确实不可能要求采购人和专家具备鉴定投标资料真假的火眼金睛,这不现实。但是,对一些明显的错误情形不去进一步核实,采购人和专家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因此,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中了标,采购人和专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对于采购人来说,首先,应该设置合理的资格条件,避免因采购文件要求不当使得供应商被迫造假。其次,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资料时,应警示提供虚假材料的后果,并明确要事后核实。没有履行好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对于专家而言,首先,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做“投标资料应为真实”的假定,发现投标文件有明显可疑之处时,应要求供应商澄清或者提供原件备查。其次,在配合处理质疑投诉过程中,更要谨慎核对,必要时还可以提请财政部门进行核实。因此,专家若在评审环节发现投标供应商可能有虚假材料而放任自流的,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何防止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呢?我认为需要多方形成合力。一是不断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加大处罚力度,加大供应商弄虚作假成本。财政部门加大对处罚案件信息进行公告和警示宣传,加强对信用信息在评审环节的奖惩应用,让违法失信付者出成本,让供应商不敢在政府采购中不敢弄虚作假。二是不断推进政府采购的公开机制,拓宽监督渠道。比如,一些地区在开标环节公布开标一览表,给予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的权利;要求专家在评审过程中遇到供应商异议的,要进行核实,出具意见。在中标结果公示环节,一些地区已在不泄露供应商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布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大量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三是细化虚假材料认定标准,提高专家辨别虚假材料的能力。目前,大部分专家不愿去认定虚假材料,主要是难以通过书面审查对虚假材料进行辨别。因此,财政部门应制定配套法规,对认定标准和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另一方面,增强供应商的责任意识,促使其对所投产品和相关材料事先严格审核把关,预防无意识违法违规所造成的损失。四是探索大数据信息查询机制,降低核实成本。我们希望,证书、报告等材料的鉴证、出具部门加强信息公开力度,实现网络可查询,降低核实真伪的时间成本,也给供应商威慑,不敢随意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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