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家第五集里,房似锦遇到了特别迷信的黄老板,大师算出他有血光之灾,想买个凶宅来挡灾。而且还需要新鲜的,必须命案发生七七四十九天之内的。
类似这种桥段现实里或许没有。不过现实里所谓的“凶宅”总是会越来越多,可能有人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去买凶宅。比如命硬不怕鬼的;比如穷都不怕怕什么鬼;比如我见的死人比活人还多的法医、护士之类等等;但是绝大多数人对所谓的“凶宅”还是有所忌讳,如果误买凶宅那要怎么处理呢?
什么是凶宅凶宅这个词已经由来已久了,如,
《朝野佥载》卷六“其宅中无人居。问人,云此是公主凶宅,人不敢居。”
《博异志·苏遏》“长安 永乐里有一凶宅,居者皆破,后无复人住,暂至亦不过宿而卒,遂至废破。”
《阅微草堂笔记·滦阳消夏录四》” 蠡县 有凶宅,一耆儒与数客宿其中。夜闻窗外拨剌声,耆儒叱曰?“邪不干正,妖不胜德,余讲道学三十年,何畏於汝。”
就我个人理解,凶宅起码有三层意思,一是不吉利的或闹鬼的房舍;二是房屋材料有问题如有放射性,使人莫名生病;三是是发生过凶*、自*等不正常死亡的房舍。
那么在房屋买卖中,什么样的房子会被法院认定为凶宅呢?情形一,传闻房屋“闹鬼”,法院一般认为纯属子虚乌有的封建迷信,所以也不可能认定为“凶宅”
情形二,如果是因为房屋本身材质问题(如建材中含有放射性物质),法院一般会认定出卖人需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情形三,如同《安家》里发生过命案等非正常死亡的房屋,一般会认为是“凶宅”,当然法院一般要求出卖人对非正常死亡的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否则可能承担相应后果。
裁判观点:凶宅构成合同标的物重大瑕疵,屋买卖合同因存在欺诈而撤销。案例1:2014年,肖某通过中介购买社某房屋,事后发现该房2009年曾发生跳楼死亡事件,遂诉请撤销购房合同,返还已支付22万元房款并赔偿中介费1万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应遵循《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否则构成欺诈。按日常生活经验及民间习俗,房屋内若发生自*等非正常死亡事件,往往会使房屋价值下降,对于房屋出货价格将产生实质性影咱从而影响买受人缔约基础,应属于出卖人需披露信息。诉争房屋曾发生跳楼死亡事件,杜某售房时未予披露,并以正常市场价格售予肖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
案例2:2011年7月江苏某房屋买卖合网案,2010年3月,薛某花71万余元购买胡某一套二手房并办理过户手续,入住时得知胡某大夫曾于2008年在该房屋内自缢身亡.遂起诉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按照我国传统的民俗习惯,如出售房屋内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事件,此类房屋通常被称为"凶宅"。从生活经验上讲,多数人对"凶宅"充满忌讳,入住后往往会心存晦气、感到恐惧,影响生活质量。该案被告未能主动告知原告"凶主"信息,致使原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违背了其真实意恩表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裁判观点:生老病死自然规律,正常死亡不算凶宅案例3:2011年5月江苏某房屋买卖合同蒙,2010年5月,范某以210万元购买千某一套二子房,在交付定金18万元及首付款60万元后,在办理产权过户之日前夕,得知4年前该房内曾有人死亡,遂觉不吉利。诉讼中法院查明于某前妻2006年因肝癌在医院去世,后尸体在诉争房屋车库内停放1天。
法院认为:关于原告范某主张被告于某恶意隐瞒重大事实、于某行为有违公序良俗的意见,因于某的前妻4年前在医院病逝、尸体仅在讼争房屋的车库停放了一天,生老病死本乃自然规律,于某的前妻系正常死亡(并非自*、他*),讼争房屋并非所谓的凶宅。
相关提示:- 出卖方未对“凶宅”相关信息进行披露一般会被法院认定为构成隐瞒标的物的重大瑕疵并构成欺诈。
- 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在知道会应当知道相关信息的一年内提起撤销权诉讼。
购房的目的一般是为了安居乐业,是否为“凶宅”直接影响居住者的情绪和心理感受,进而影响居住者的生活和工作,房屋属于“凶宅”,不可避免地会对购房人的居住情感产生负面影响。二是否披露“凶宅”信息实际上对交易价格产生了重要影响,直接影响到缔约基础。所以如果对于房屋中曾经有人非正常死亡不进行披露相关信息实际构成了“默示”的欺诈,可以要求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