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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并非法律上的界定
民间多指发生过凶*
自*、跳楼等
非正常死亡的房屋
如在房屋交易中
不慎买到“凶宅”咋办
请看河南省巩义市法院审理的
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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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31日
王某与崔某夫妇签订
《房屋买卖合同》
约定86万元购买
崔某夫妇所属房产一套
2021年7月
王某付清全部购房款
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
2021年10月
王某听闻崔某前妻
于10年前在该房屋内自*
后王某以崔某卖房时
隐瞒该事实构成欺诈为由
诉至法院
请求判决撤销购房合同
并退还全部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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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如实披露与订立合同
有关的重要信息
择善而居、趋利避害
是一种善良朴素的传统风俗
房屋中曾发生过
非正常死亡的事件
虽然并不影响
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
但对于普通民众而言
该情形却会对居住人的
心理产生重大影响
足以对其作出是否
购买房屋的真实意思造成影响
因此出卖方负有
向购房人如实披露
告知的义务
本案中
崔某未如实告知其前妻
在涉案房屋内自*的事实
致使王某基于该房屋
为正常房屋的错误认识下
作出了购买该房屋的
错误意思表示
签订并履行了房屋买卖合同
崔某隐瞒“凶宅”事实的行为
构成欺诈
依照《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受欺诈方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予以撤销”等规定
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
《房屋买卖合同》
崔某返还王某购房款8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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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瑞丽 巩义市法院民二庭
员额法官
在传统民间文化中
“凶宅”属物之瑕疵
会影响房屋的交换价值
公众对于“凶宅”的
避讳心理属于
公序良俗的范围
故依据诚实信用原则
及对传统风俗的尊重
出卖方对该信息故意隐瞒的
则可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
“不作为方式”的欺诈
双方合同应当予以撤销
出卖人还可能会
根据过错情形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