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3年12月8日,赵某(买方)、李某(卖方)、房地产中介公司3方签订了一份《房地产转让合同)(下称《转让合同》)。《转让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价格为人民币31.6万元的商品房一套,首付7.6万元,余款采用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买方支付定金20000元后,可入住该房并应在人住后10天内付清首付款;其中第十条约定,如卖方在收取定金后不依合同条款将房产售予买方,则卖方须返还买方双倍定金,买方不可要求进一步赔偿或逼使卖方履行此合同。2004年1月5日,赵某将定金2万元交付给李某后入住该房。13日,赵某拿上首付款至中介公司欲交付给李某,但遭到李某拒绝。2004年3月13日,李某以赵某拒不交付购房首付款,已构成根本违约为由,向某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解除《转让合同》并要求赵某承担违约责任。赵某则答辩称是李某拒绝受领才导致首付款无法支付,过错在于李某,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中介公司员工出庭作证证明赵某欲交付首付款的事实。
仲裁庭审之后后,根据《转让合同》第十条的约定作出终局裁决:解除3方签订的《转让合同》,申请人在解除合约后应双倍返还定金
分析: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为确保合同履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一方向另一方预先交付的一定金额的款项。“定金”分为“成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等。
本案例中《转让合同》第十条约定的定金性质即是解约定金,解约定金是指在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则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享有解除主合同的权利,由于房产价格的波动,在房地产交易中经常出现卖方为了追求更大的利润空间,宁常双倍返还定金也不愿按合同卖房的情况,更有甚者为了逃避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责任,在买方履行相关义务时不予接受,事后又以买方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为了避免类似本案的纠纷出现,建汉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自己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在订立合同时尽量提高定金的金额(最高为主合同标的额的20%);在履行合同时应保留好相关单据,出现纠纷应及时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