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关于对机动车副驾驶乘车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进行电子抓拍的
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通行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杜绝交通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自2020年6月1日起,主城区电子警察将增加抓拍机动车行驶时,副驾驶乘坐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并予以相应处罚,电子警察设备将全天候自动抓拍,请广大机动车驾驶员自觉遵法,文明、安全行车。
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0年5月6日
来源:保定市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