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自新《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施行后,征收程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相关部门在申请征收土地之前,需要在被征收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土地征收预公告中需要告知大家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一般而言,土地征收预公告只要发布,那么则说明已经确定了征收范围,一旦确定了征收范围,那么无论是国有土地征收中,还是集体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都不能在已经确定的征收范围内展开一系列的活动,比如扩建房屋、装修房屋、新建房屋、抢栽、抢种等,不仅如此,相关的业务办理手续也都会一律暂停,比如过户等,否则对于扩建、抢栽、抢种或是新建的部分将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中规定,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而且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也就这种情况进行了明确,比如《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中规定,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莲都区人民政府在门户网站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同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所在地张贴,公告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包括土地征收范围、征收土地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房屋补偿安置地点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抄告法院、公安、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农业农村、建设、市场监管、文广旅体等有关单位,通知有关部门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核发(变更)营业执照、房屋改(扩)建审批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拟征地范围内的被补偿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户口的迁入、分户,但因出生、婚嫁、军人退伍、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二)房屋转让、互换、新(扩、改)建、析产、赠与、租赁、抵押、典当、装修等;
(三)领取营业执照等;
(四)改变房屋用途;
(五)其他不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
也就是说,集体土地征收中,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是必经的一道程序,在相关部门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后,被征收人千万不要为了多拿补偿,就违背《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地方相关的规定,擅自加盖、修建、改建房屋,或是在耕地栽种树苗、对户口进行迁入等,否则不仅房屋有可能会被拆除,自己也有可能拿不到任何的补偿,这就得不到偿失了。
而对于在征收范围确定后迁入新址的人员,同样也有可能会被排除在补偿对象之外。不过,上述法规上也提到了,因出生、婚嫁、军人退伍、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人员因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简单点来理解就是,新生儿(胎儿)、退伍军人以及大中专学生、刑满释放人员则是可以获得补偿安置利益的,相关部门不能因是征收范围确定后迁入的,不属于本村村集体成员,或是以其他借口拒绝将其作为补偿安置对象进行安置,否则,相关部门或是村委会的行为就是不合法的。
在相关的裁判案例中指出,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得到落实和贯彻....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应把胎儿列为安置对象进行补偿。尤其是对集体经济组织全部集体土地予以征收的,进行安置补助时必须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并且要充分考虑胎儿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保障。
作为被征收人,在实践中,倘若遇到相关部门拒绝为新生儿(胎儿)、大学生等人员进行补偿安置,那么可以及时地向上一级有关部门举报,或是打12345反映,当然也可以直接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