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辩护,即先刑事辩护,也称为前置刑事辩护、提前刑事辩护,是个人或企业为管控刑事风险,在刑事诉讼前依法设立的合规机制或实施的合规行为。
先辩护将预防、辩护二分法,构建为预防、先辩护、辩护三分法,倡导系统辩护,旨在预防、识别和应对刑事风险。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理念创新,也是刑事辩护的有益补充。
摘 要:
生产安全涉及众多行业,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往往造成严重后果,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类犯罪,刑法设置了多个罪名。其中,重大责任事故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在司法实践中较多适用。成立两罪需要符合特定的构成要件,只有对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主体才应承担刑事责任。本文是对两罪定罪量刑的简要分析。
一、罪名
重大责任事故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是生产安全领域高发犯罪,常见于采矿、化工、交通运输、建设工程等行业,《刑法》第134条第一款和第139条对两罪作出了相关规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罪状
1.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状,一是行为人没有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在生产、安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这些规定包括各行业中的法律、法规如《消防法》《建筑法》,企业和行业规章,操作习惯及惯例等;二是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根据2015年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规定,此处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指:
①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②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③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在进行定罪量刑时,应当准确认定事故责任,从而对不同主体的刑罚予以划分。在实践中,施工人员往往是在负责人、管理人员等的组织、指挥下违规作业的,因此《解释》第一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不仅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还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2. 消防责任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表现为,单位存在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消防隐患,此处的“消防管理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但直接责任人员在接到整改通知后仍未进行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39条规定,本罪的主体为单位消防的直接责任人员,只有对消防安全职责的主体才应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因此,此处的“直接责任人”包括事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三、法定刑
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3条,对重大责任事故罪和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罪的量刑原则为,综合考虑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伤亡人数、经济损失、环境污染、社会影响、事故原因与被告人职责的关联程度、被告人主观过错大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的施救表现、履行赔偿责任情况等,正确适用刑罚。
根据《刑法》第133条第一款和第139条及《解释》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和升格法定刑相同,对于一般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或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
①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②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③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升格法定刑的情形为:
① 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②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③ 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根据《解释》第十二条,实施重大责任事故和消防责任事故等危害生产安全犯罪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① 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② 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
③ 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④ 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⑤ 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⑥ 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⑦ 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解释》第十三条,实施重大责任事故和消防责任事故等危害生产安全犯罪行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认定
《刑法》规定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众多,除重大责任事故罪之外,还包括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危险作业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等,需要准确的区分和认定。
1. 与一般安全事故区分
重大责任事故与一般安全事故都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区别在于造成造成损害后果的大小。如果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即损害后果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否则则属于一般安全事故。
2. 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区分
根据《刑法》第135条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因此,如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完全是安全生产设施或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量刑。但在事故发生原因存在“安全生产设施或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和“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两方面因素时,两罪出现竞合,此时则需要进行区分。
根据最高检第94号案例相关要旨,此时应当根据相关涉案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具体行为来认定其罪名。具体而言,对企业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企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责任的人员,应认定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如果行为人同时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属于想象竞合,应当从一重罪处理,但由于两罪的法定刑相同,为全面评价其行为,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并将触犯的另一罪作为从重情节。
3. 与危险作业罪区分
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①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②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③ 涉及安全生产的事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危险作业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行为都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两罪的犯罪主体也相同,不同的是,危险作业罪属于危险犯,不要求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只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就可以构成本罪。危险作业罪可以看作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萌芽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