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看93版的包青天,看的秋娘这个案子,说的是一女子秋娘被婆婆告上公堂,说是儿媳同给他儿子一起看病的大夫张颂德毒死了她儿子。事情真的是这样吗?
看过这部剧的都知道,其实事情并不是这样的,毒药是另一富家子弟张三命人趁着霍秋娘在煎药时不注意偷偷下到药罐子里的。导致霍秋娘的丈夫黄大虎喝完药以后七窍流血而死。
我们都知道毒药不是霍秋娘下的,下毒的是富家子弟张三,但毒药是霍秋娘端上去的,试着分析一下,霍秋娘被婆婆告上了法庭,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来为霍秋娘做无罪辩护呢?
第一个应该是比较常用的,说这是一起意外事件,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霍秋娘给丈夫煎药,坏人趁机下毒,霍秋娘端碗给丈夫黄大虎,黄大虎喝药后中毒死亡,从整个事件来看,霍秋娘肯定没有故意想毒死黄大虎,那么在煎药的过程中有没有过失呢?过失就是应当预见会发生这样结果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过于自信能够避免。现在看来,霍秋娘也没有过失,她并不会想到也不应该想到会有人在丈夫的药罐子里下药。所以她也没有过失。那似乎就可以以一起意外事件结案,再追究民事上的责任就行了。
那还可以从哪里证明霍秋娘也是无罪的?
我们再试着从客观要件(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要件(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两个方面来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行为主体是自然人霍秋娘。
危害行为就是行为对法益有没有制造危险,霍秋娘给她丈夫煎药,端药照顾病人这个行为在平常来说并没有什么危险,根本就是一个生活行为,并不会对另一个人的生命造成法益侵害的事实。并不能因此就说照顾病人这个行为就是一个危害行为。因此我觉得在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危害行为这里就不符合。
写到这里又想到一点,如果不是像包青天的秋娘一样很认真的照顾自己的丈夫,就是像潘金莲一样想毒死武大郎,总不能再认为说是煎药端碗是生活行为而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吧?
这个我仔细分析了一下,潘金莲除却主观上的想要毒死武大郎之外,在客观上还存在一个下毒行为,而下毒这个行为并不是生活行为,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危害行为,当然确实也对武大郎的生命造成了法益侵害。
扯远了,再扯回来,既然秋娘没有危害行为,那自然就扯不上危害结果,没有危害结果那就更扯不上秋娘给丈夫,煎药端碗的行为造成丈夫黄大虎的死亡有什么因果关系了。
但黄大虎确实因为这碗药死了,秋娘总不至于一点责任也没有吧?
其实因果关系解决的就是实害结果的归属问题。
当事人秋娘对于丈夫黄大虎的死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从事实判断来说,霍秋娘煎药端碗的举动毒死了丈夫黄大虎,但从价值评价,也就是黄大虎的死亡算到谁头上更公平合理来说,黄大虎的死亡不应该算到霍秋娘的头上。而应该算到真正的下毒凶手张三身上更符合刑法的规定。
客观要件分析完了,已经不符合犯罪构成了,那么客观阻却像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主观责任阻却事由像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等也就不需要再分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