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统计局2021年发布的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达到18.7%,有2.6亿人,老年人口规模庞大,我国已迈入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阶段[1]。随着老龄化程度加深,我国已面临代际财富如何传承的严峻问题。
[1]罗知之、吕骞:国家统计局:60岁及以上人口比重达18.7% 老龄化进程明显加快,http://finance.people.com.cn/n1/2021/0511/c1004-32100026.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6月5日。
自书遗嘱的法律沿革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财产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自书遗嘱,又称亲笔遗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的六种法定遗嘱形式之一,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财产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已失效)第十七条就规定了自书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也沿用了《继承法》的规定,即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自书遗嘱的写作规范(一)形式要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包括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三个形式要件必须同时满足,一般而言,遗嘱如果非亲笔书写或者没有签名或者没有日期是无效的。
1.自书遗嘱全部内容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后,合法的遗嘱形式包含: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6种法定遗嘱形式。
与《继承法》相比,《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形式,且这两种形式均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等要求,如自书遗嘱采用打印或录像的形式,则很有可能会被归为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形式,从而需要满足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等要求。因此,自书遗嘱须全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既不能由他人代笔,也不能用打印机打印。
对于自书遗嘱的内容,应当清晰准确,写明遗嘱人的身份、作出遗嘱的时间地点、遗产具体信息、分配方案等。且遗嘱内容尽量不做修改,否则可能因此产生效力上的争议。
2.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签名。
遗嘱人书写完成遗嘱内容后,在自书遗嘱末尾应当写明自己的全名。第一,遗嘱人应亲笔签名,不能由他人代签等;第二,所签姓名为遗嘱人身份证、户口本上现在的姓名,非曾用名、艺名等;第三,如果遗嘱为多页,建议在每一页签字并捺手印。
3.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注明年、月、日。
自书遗嘱应当注明年、月、日。立遗嘱的时间是确定立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的依据,关系到遗嘱的成立时间。
4.可以辅助全程录像来佐证自书遗嘱的真实性以及不存在其他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录像要保存好原始载体,不能随意进行剪辑。
(二)实质要件
1.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应当具有遗嘱能力。
设立遗嘱是民事法律行为,因此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具有遗嘱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自书遗嘱是遗嘱人生前的单方意思表示,无需他人的同意即可设立,故自书遗嘱应当是遗嘱人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遗嘱人受到胁迫、欺诈而设立遗嘱的,则自书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自书遗嘱被伪造和篡改的,伪造的遗嘱无效,被篡改的部分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自书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遗嘱人作出自书遗嘱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自书遗嘱也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类案解读(一)形式要件
1.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案例1:(2021)京民申4006号
裁判观点: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2012年7月1日《议定书》为苏某4亲笔书写并有签名、日期,故该《议定书》为苏某4的自书遗嘱。
案例2:(2021)京民申5622号
裁判观点:蔡某2提供的蔡中河所立遗嘱,经笔迹鉴定系蔡中河本人书写并签名注明日期,形式上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要件,能够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份遗嘱中涉及蔡中河的财产部分应属合法有效,涉及郜静霞的财产部分无效。
2.自书遗嘱应当注明年、月、日,若有笔误或日期不准确等情况,可以结合其他证据进行补正,如:订立遗嘱时签订的笔录、录像、证人证言等。
案例3:(2021)京民申5445号
裁判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王炳宗所立遗嘱的效力问题,王某4所提交的王炳宗亲笔书写并签名的遗嘱的落款处写明了“立遗嘱日期:203424”的字样,因“203424”之前有“立遗嘱日期”,并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可以看出,该字样是立遗嘱人在书写年份时存在笔误。关于立遗嘱的具体年份日期,结合律师见证谈话笔录王炳宗写的日期以及订立遗嘱现场照片显示的时间等证据,确定王炳宗订立遗嘱的日期是2013年4月24日,“203424”是日期“2013424”在书写时的笔误。综上,王炳宗于2013年4月24日订立的遗嘱合法有效。
案例4:(2021)京民申4434号
裁判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再审审查阶段的焦点系原某6遗嘱效力的认定问题。本案中,原某2提交的原某6自书遗嘱为其本人书写、签名,但仅注明了年、月,未注明具体日期,在遗嘱形式上存在瑕疵。但原某2提交了唐某手写的《证明书》、唐某、刘某、高某等保管人的证人证言,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对形式上的瑕疵进行了补正。二审法院根据遗嘱要式的立法目的、本案的综合情况,认定原某6的遗嘱有效,并无不当。
案例5:(2021)京民申1788号
裁判观点:对于陈某2所持曹恩秀遗嘱,该遗嘱形式上属于自书遗嘱,虽未注明日期,但在录像中,曹恩秀手持本案自书遗嘱,录像资料中对当日时间亦有记载。
3.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仅有三个: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是否有见证人、是否全程录像等均不影响自书遗嘱的效力。
案例6:(2021)京民申5445号
裁判观点:王炳宗所订立的遗嘱是自书遗嘱,全程录像和见证人见证并非必要条件,且王某4对没有全程录像问题作了说明,是因为王炳宗书写较慢,书写的过程没有录像,录像中亦反映了见证人书写全过程,王某4女朋友的父亲在场并不影响自书遗嘱的效力。
(二)实质要件
1.结合自书遗嘱以及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共同证明遗嘱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案例7:(2021)京民申5080号
裁判观点:本案中,韩某2提交了韩鸿林2018年7月11 日的自书遗嘱,韩鸿林在该遗嘱中将涉案房产中属于韩鸿林的产权和部分继承权由韩某2继承,韩某2同时提交了两份赠与书及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在案证据,结合双方的诉辩主张及举证情况,认定审理中虽未对上述遗嘱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但韩某2提交的证据佐证了遗嘱的真实性,可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共同证明该遗嘱系韩鸿林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而对韩鸿林的遗产按遗嘱继承处理并无不当,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2.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并不必然导致丧失行为能力,不能证明遗嘱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案例8:(2019)京民申5115号
裁判观点:万蔚在去世前留有自书遗嘱,对于李某、段某3提出万蔚在去世前患有抑郁症多年,写出大段遗嘱不合常理的抗辩意见。经查,万蔚虽然患有混合型焦虑和抑郁障碍,但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并不必然导致丧失行为能力,且在万蔚生前的医院记录中多次明确载明神清,精神可或神志清楚,查体合作等字样,亦表明万蔚在生前的精神状态良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李某、段某3的此项主张亦不能成立。
(三)其他
1.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案例9:(2021)京民申6994号
2.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案例10:(2021)京民申9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