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概念及规定【首次引入《民法典》】
在《民法典》“继承编”第四章中,新增了遗产管理制度。遗产管理制度,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的制度。遗产管理人,则是对死者的财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2]其功能在于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3]
[2]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第1版。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在2020年5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做的报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二)产生、资质及职责
1.产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因此,遗产管理人的产生应按照以下顺序:
①由被继承人指定遗嘱执行人;
②继承人推选;
③继承人共同担任;
④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
2.资质
遗产的管理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并且遗嘱的执行涉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此遗产管理人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虽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遗嘱的执行属于重大、复杂民事行为,故遗产管理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此外,实务中通常会选择律师作为遗产管理人,其作为专业法律人士,具有天然的优势。第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与丰富经验,可以有效厘清遗产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婚姻、物权、知识产权等多项法律关系,并妥善处理相关争议;第二,律师不同于继承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其地位是中立的,有助于公平、公正、有序地管理、分割遗产。
3.职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简单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六项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此外,如果遗产管理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以案说法
由于遗产管理人在遗产分配中起主导作用,其权利行使的恰当与否,将极大程度地影响继承人、债权人及受遗赠人三方的利益,以及遗产继承过程的公正性与有效性,因此实务中一般被继承人会选择律师作为其遗产管理人,并签订委托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委托律师流程如下:
1.立遗嘱人向律师说明要求、家庭情况等;
2.立遗嘱人与律师签订委托协议,指定律师为遗嘱执行人;
3.与律师详细沟通遗嘱内容,选择合适的遗嘱设立形式并设立遗嘱;
经典案例:
李某和王某生育四个子女,两人先后去世,未留遗嘱,两老人的子女、侄甥、好友等均向法院主张参与遗产分配,且各方迟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案情实际情况,经各方当事人推选,指定原告委托的律师成为该案遗产管理人,由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统一清理、查明,法院在此基础上高效且合理地将包括房产、存款、医疗保险、贵重物品在内的所有遗产及债权债务进行一一处理,成功化解各方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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