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决书对一审事实方面,一般有3种说法:本院查明事实与对一审相同,然后没了;或者是认可之后,本院另查明;或者本院一审查明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如果出现本院另查明,这意味着这个另查明的事实,会对裁判结果产生影响,确切说比没有另查明的,更容易改判或发回重审。这就相当于一个引子、导火线、跳板。因为如果想维持一审,那另查明事实的意义,以及写上另查明的意义,就很低了。而且,如果不是新证据,另查明也很难出现在二审判决书上,毕竟是终审裁判,二审不想留破绽。
再者,不论是哪一审的判决书,本院查明部分会比本院认为部分,更容易产生错误,即硬伤。因为查明事实全部与否是一个问题、查明的是不是与证据搭配也是个问题。而认为,是通过已查明的事实推适用的法律,事实法律的跨度比证据事实的跨度大,而且认为部分难免受到一定的个人思维的影响。因此,你如果觉得案件有问题,着力点从本院查明开始,然后才是本院认为,这个顺序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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