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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法庭辩论终结前
原证据规定: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但证据新规删除了该规定,仅在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因此,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撤销自认--法庭辩论终结前
证据新规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3、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举证期限届满前
证据新规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4、申请证据保全--举证期限届满前
证据新规第二十五条: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5、申请鉴定及对鉴定书提出异议--人民法院指定期间
证据新规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
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6、申请书证提交命令--举证期限届满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证据新规未作修改。
7、提交书面答辩--答辩期届满前
证据新规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与原证据规定相同。
8、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届满前
证据新规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9、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举证期限届满前
证据新规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10、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举证期限届满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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