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系我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从本罪的罪状表述来看,妨害公务罪的构成需同时满足以下几项特征:1、公务行为的主体系国家工作人员;2、合法的公务行为;3、行为人主观方面有阻碍执行公务故意;4、客观方面有暴力、威胁的方法。基于以上特征,辩护人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需重点审查行为主体的身份、公务行为是否正当合法(包括是否有法定依据、公务行为的执行批示是否合法、执行过程是否合法等)、当事人行为目的是否为阻碍公务的执行、暴力威胁的程度(如果行为人仅是以一般的争吵、纠缠等方法,给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造成一定的影响,一般不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等等。笔者通过公开的裁判文书中梳理出实务中妨害公务罪的无罪判决,并整理出妨害公务罪无罪裁判要旨如下:
不起诉要旨汇总
不起诉要旨六: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而故意阻挠
不起诉要旨七:处于醉酒状态,使用暴力反抗执法人员,但未造成他人受伤的后果
不起诉要旨八: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
不起诉要旨九:自首,且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
不起诉要旨十: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且认罪态度好
不起诉要旨六: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而故意阻挠
案 号:黎城县人民检察院 黎检刑刑不诉(2020)5号
判例评析:
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未能获取栗建国明知是公安机关执行公务而故意阻挠的证据,栗建国是受栗燕波误导才驾车追赶公安机关执行公务车辆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观上有实施妨害公务的故意,栗建国涉嫌妨害公务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不起诉要旨七:处于醉酒状态,使用暴力反抗执法人员,但未造成他人受伤的后果
案 号: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222号
判例评析: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但鉴于苏某某案发时处于醉酒状态,抗拒执法的主观恶性小,且其暴力行为主要表现为被执法人员推进醒酒室时挣扎反抗,未造成他人受伤的损害后果,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案发后,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不大,且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不起诉要旨八: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
案 号:检刑检刑不诉(2017)1号
判例评析: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虽有妨害公务的行为,其妨害公务行为仅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其在妨害公务行为中没有暴力和威胁的行为,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特征,其在后来的殴打被害人的行为,系二人之间发生冲突过程中的暴力行为,并非系被害人在执行公务行为中,其这一殴打被害人的行为,不应评价为妨害公务中的暴力行为,故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不起诉要旨九:自首,且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
案 号: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台检公诉刑不诉(2016)64号
判例评析: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付清所有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不起诉要旨十: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且认罪态度好
案 号: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且认罪态度好
判例评析: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主动赔偿白十超限站的经济损失,向被妨害执法人员赔礼道歉,得到他们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
本文系丁广洲律师团队成员转载于深圳张楠楠律师《10个涉妨害公务案无罪辩点——对100份不起诉决定书审查观点的归纳》。丁广洲律师团队相对固定成员律师八名,大多具有公检法一线工作从业经历,最高院办公厅发布的《人民法院开放四十年》深圳四件重大刑事案例,团队成员参与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