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还债金额不足以支付全部债务金额的情况下,且双方对还债顺序没有约定的,法律对还债顺序做了规定:偿还的金额应当视为先行支付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有剩余的视为支付的利息,还有剩余的视为支付的本金等主债务。
注意:
- 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指的是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
- 支付的利息,指的是双方约定的利息或生效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利息,不包括判决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 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 利息;
- 主债务;
怎么处理:
双方在债权债务产生的时候,可以先对偿还借款但不足以偿还全部借款的情况下,先偿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或其他进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法律自有规定。
相关案例:
A与B系朋友关系,A因资金紧张向B借款20万元,约定利息为年利率6%,后B因急需用钱,要求A偿还一笔债务,A遂支付了10万元,但双方未对该10万元是偿还的本金还是利息进行约定。后双方因其他原因产生矛盾,A不再向B偿还借款,后B起诉至法院要求A偿还借款,在庭审中,双方对之间偿还的10万元是本金还是利息产生争议,双方协商无果,法院遂根据法律规定,判决先期支付的10万元为先偿付的利息,对于剩余部分视为偿付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