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利息约定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例如:谢某出借陈某2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60%(也即民间说的月息五分),到期后陈某不还,谢某起诉陈某还款的,法院只会支持年利率24%的部分利息。也就是说,虽然约定的是5%的月利率,但他最终只能拿到2%的月利率,超过该部分的不受法律保护。并且陈某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还可以请求返还。
四、存在“抽头”、“砍头息”的情形
民间借贷中,很多人为避免利息收不回来,都喜欢在本金中预先扣除掉利息,也即民间说的“抽头”或“砍头息”,例如:谢某约定借给陈某10万,借期一年,却扣掉3万利息,实际支付7万给陈某,在借条上却写明借款本金为10万。这种情况下,该扣掉利息的3万元是无效的,而应当按照实际本金7万元计算利息。因此,一方要求按照借条金额计算利息的,而非实际本金的,超出该实际本金部分的利息我们是不需要还的。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200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五、借款人提前还款的
我国《合同法》第208条:借款人提前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借款人可以提前还利息,提前还的话可以不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来还,而是根据借款的实际时间来算利息,也就是说借款人提前还钱是划算的。
举例说明:谢某借给陈某10万元一年,约定年利率36%,四个月后,陈某手上突然有了钱,可提前还款本金加利息共11.2万元即可,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不得提前还款。
六、借款合同无效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有4种: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据此凡是借贷合同有以上情形的合同无效,则对该利息的约定自然也无效,一方请求还该借款利息的,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也即我们不需要还这写借贷合同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