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兵来信
休假期间,我陪女友在某婚纱摄影店看中了一个1万元的婚纱摄影套餐。与商家商定拍摄时间后,我们按照商家要求预交了3000元定金,对方开具了定金收据。数天后签订正式合同时,我提出变更拍摄时间,但商家未同意,我便要求解除约定并退还定金,商家却表示定金不予退还。请问对方这样做是否合法?我能要回定金吗?
——某部士官小丁
专家解答
■倪宇浩
我们经常会通过向商家预付一定钱款的方式,确保能够买到心仪的商品或服务。这时要特别注意区分订金和定金,二者虽然都是买方向卖方交付一定的钱款,但法律性质和效力大相径庭。订金属于预付款性质,相当于买方提前支付了一部分价款,待卖方按时交付商品或完成服务后,买方再支付剩余价款;在没有约定其他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交易期间任何一方反悔,只需将订金退还即可。如果预先交付的是定金,通过定金罚则可以更大程度督促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从中可以看出,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即同时担保买卖双方的利益,交付定金一方违约则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定金罚则有一定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据此,尽管定金的数额可以由小丁和商家协商约定,但超出套餐金额1万元的20%的部分是不能适用定金罚则的。
由于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自小丁向商家支付定金起,定金合同就已经成立,此时小丁应当对双方关于何时拍摄的约定产生合理预期,事后不接受主合同则视为违约,需要承担定金罚则的后果。根据上述定金罚则的限额,尽管小丁无权要求返还法定幅度内的2000元定金,但可以与婚纱摄影店协商要求返还不适用定金罚则的1000元。
通过小丁的经历,特别提醒广大官兵消费过程中留意区分定金和订金,牢记定金是把“双刃剑”,交付定金前一定要充分考虑各种意外因素,确保能够如约履行合同,以免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作者系解放军上海军事法院第二审判庭庭长)
来源: 解放军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