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旅游团费后,因疫情原因无法出行,但旅行社却迟迟不退团费,这该怎么办呢?一起通过下面的案例来看看。
案情简介
2020年初,某公司与某旅行社签订两份《出境旅游合同》,第一份合同约定第一批旅游者人数为15人,旅游费用合计120000元,时间为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19日。
第二份合同约定第二批旅游者人数为18人,旅游费用合计144000元,时间为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2月29日。
合同签订当日,该公司向旅行社支付了预付旅游团费100000元。2020年2月1日,旅行社通知该公司受疫情影响无法出境旅游,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解除。经该公司再三催促,旅行社仅向其退还了旅游团费合计15000元,仍剩余旅游团费85000元未退还。无奈之下,该公司将旅行社诉至青秀区法院,要求解除旅游合同并退还预付旅游团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出境旅游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恪守。
本案中,因疫情影响,某公司报名的旅游团未能成行,双方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故某公司要求解除旅游服务合同,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旅行社应将剩余的服务费退还给某公司。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旅行社已代某公司办理了签证和护照,根据《出境旅游合同》约定签证费为1000元/人,旅行社亦提供了相应的转账记录,考虑到旅行社为履行合同确实提供了服务,且合同解除并非旅行社之缘故,青秀区法院酌定某旅行社应向某公司退还剩余预付旅游团费52000元(100000元-15000元-1000元/人×33人)。
自2019年底新冠疫情爆发以来,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因疫情引发的旅游合同纠纷更是层出不穷。
因不可抗力引发的旅游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先进行协商,旅行社可以询问旅游者是否愿意采取延期履行合同或是替换为其他旅游产品等形式变更旅游合同,这样就能够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文化旅游行业的发展。但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变更合同,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可以根据法律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旅游合同并要求旅行社退还团费。
若是旅行社已为履行合同提供了服务并产生了一定费用,根据公平原则,应将该费用扣除后退还剩余费用,但旅行社应承担其主张已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并产生实际费用的举证责任,旅行社无法提供相关票据证实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将预收的旅游费用全部退还。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来源: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文字:崔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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