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官司打赢了,为啥还拿不到钱?”
“我已经申请强制执行了,案子交到法院,你们就要负责帮我追回钱。钱没有执行到位,是不是因为你们没有用心?是不是不作为?”
......
一些申请执行人总会对法院执行工作提出质疑:为什么官司打赢了,也申请了强制执行,有的申请执行人还是拿不到钱?
官司打赢了,法律义务必须得到履行。但有时执行法官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因为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但因为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未能执行到位,这类案件就属于“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的案件主要表现为两类,一类是自然人债务,被执行人因自身年老、疾病、贫困等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终结执行;另一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执行人无力继续经营、濒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三无状态”,对这类案件要及时通过*程序处理。对于这种情况,属于当事人要承受的商业风险,并不是法院执行不力造成的。
同时,也有一部分案件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其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或者有关人员、部门干预法院执行以及法院内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因素导致的案件不能执行到位,这类案件属于“执行难”。
下面通过两个案例深入理解、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案例一】
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0万及利息。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因李某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张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瞒报一部宝马牌轿车及其配偶名下一套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经法院罚款后李某某仍然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遂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最终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本案属于“执行难”案件。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李某某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绝向张某某给付欠款,并在执行过程中刻意隐瞒了宝马轿车和房产,在法院费劲周折查明其财产的情况下,李某某仍然拒绝履行义务,抗拒法院执行的行为造成了“执行难”。而对于这类案件,法院通过采取强制措施,加大执行力度的方式是能够解决的。
【案例二】
张某某诉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胜诉后,李某某一直没有履行支付10万元货款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向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李某某仍未履行义务。后经法院调查发现,李某某及配偶名下未登记有其他财产,而张某某也无法提供李某某其他财产线索。同时查明,李某某现年60岁,患有糖尿病,并发心肺衰竭及肾脏衰竭,没有经济来源,治疗费用全靠亲戚救济和借款,导致妻子、儿子与其不睦,“家庭”已名存实亡。在法院向张某某说明情况后,张某某了解到了李某某面临的实际困难,遂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明待李某某恢复履行能力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属于“执行不能”案件。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以及线下调查对李某某的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收入、对外债权等穷尽调查手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李某某也确实没有能力履行债务,从而形成了客观的“执行不能”。对于这类案件,法院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在发现财产线索后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简单地说:“执行难”是有钱就是不给!”而“执行不能”则是没钱!没钱!还是没钱!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并非将其一终了之、束之高阁。被执行人仍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另外,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被执行人,法院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对符合条件的也会纳入失信名单,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督促其尽快履行。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在经济交往中,如何避免自己利益受损,执行法官提出以下看法。
一是理性认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对于“执行难”,随着“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的进一步推进,执行行为愈加规范,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逃避执行的空间越来越小,“执行难”最终会得以解决。但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均不能执行到位的“执行不能”案件仍将继续客观存在。
二是增强预见和防范风险的能力。根据执行经验看来,部分债权人在不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与其进行经济往来,因此也为自己以后拿不到钱埋下了隐患。执行法官提醒,应当理性认识市场交易风险和社会风险,在与别人发生金钱债务之前,应先摸清对方底细,包括工作状况、收入情况、财产状况、经营状况、家庭情况等动态;也可以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络平台查看有无诉讼(执行)、失信记录等信息,认真评判交易风险。
三是做好担保措施确保权益有保障。在与别人进行经济往来时,可要求对方提供财产担保或要求对方提供有财力的人保证,并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抵押、质押或保证担保手续,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四是积极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或者协助查找被执行人。“执行不能”的原因之一就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穷尽一切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所以如果我们能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就尤为重要,比如预期收益、债权、有价证券、外币账户、不动产信息等等。
总之,无论是“执行难”还是“执行不能”,人民法院都将不忘初心,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执行措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行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