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该条款以极小的字体印在快递单背面,系由某快递公司提供的、限制其责任的格式条款,老马称快递员仅要求填写地址、电话等信息,其并未注意背面的合同条款,也未签字确认,快递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曾采取合理方式提请老马注意或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快递公司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该条款对老马不发生法律效力,快递公司不能据此要求减轻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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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赔偿数额
商家开具的发票及微信付款记录记载老马购买手表花费2999元,购买时间为2021年11月10日,而邮寄回厂家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老马以该证据证明丢失手表的实际损失,并以此主张赔偿,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最终
法院依法判决
某快递公司向老马赔偿损失2999元
判决作出后
双方均服判息诉
现该判决已生效
运输合同成立且有效的情况下,物品在运输过程中毁损、丢失,除非有明确的免责原因,否则快递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审判实务中,赔偿金额以按实际价值为原则,约定为例外。多数快递公司都会订立关于物品丢失赔偿的格式条款,一般约定为有保价的依据保价金额,未保价的按照快递费用的整数倍。但是如果快递公司未采取合理方式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托运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格式条款,则该条款不能成为合同内容。此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支持按照丢失物品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新型电商的快速发展,与快递企业的大力支持密不可分。对于快递公司而言,如果只是按照普通标准收取快递费,却要承担快递费数百倍甚至上千倍、上万倍的赔偿责任,其实是存在不公平的,且不利于快递行业的长远发展,快递行业因此推出“保价”服务,正是为了平衡快递公司的运费及风险,法律对此没有禁止。但是,快递公司订立格式条款首先一定要以显著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或者按要求说明,这是该条款能够成为合同内容的前提;其次订立的条款不能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
实践中,如采用纸质邮寄单,要提醒相对人仔细阅读,并在条款页签字;如采用线上下单,一定要设计足以提醒相对人注意的形式,必须勾选同意框等。而作为消费者,对于网络交易弹出的协议页面,必须认真阅读后再勾选“同意”框,避免忽略涉及自身利益的重要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任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