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的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和《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二、排放量的计算方式1、按照污染物产生量计算。《排污许可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种类,由环保部门根据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确定。
因此,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可以根据相关标准确定其种类。比如,根据《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综合整治技术政策》,燃煤发电厂烟尘中颗粒物限值采用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数据,按照不同类别分别执行,具体如下:
(1)燃煤发电厂:按火电行业现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颗粒物限值为10mgm3;二氧化硫为50mgm3;氮氧化物为150mgm3;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浓度不高于μgm3。
(2)燃气电厂:按燃气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颗粒物限值为10mgm3,二氧化硫为35mgm3;氮氧化物为200mgm3。
(3)其他非燃煤发电厂:按火电行业现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颗粒物限值为5 mg m3,二氧化硫为30 mg m 3;氮氧化物为250 g m 3;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浓度不超过300μg/L。
2、按照主要产品产或产量计算。《关于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2018〕31号)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的主要产品,是指企业以该主要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所有产品的总数量,包括直接用于生产的原料及中间投入品。
3、按照实际使用量计算。对于未取得相应证后监管的生产设施,在日常运行维护中,应通过在线监控等方式,记录并保存实际使用情况,定期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4、其他情形。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准确统计,可参照以下方法进行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