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拐卖妇女儿童罪
如果存在金钱交易,医院内部人员及其他参与人员构成拐卖儿童罪。
《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里的金钱交易不专指以孩子为标的进行买卖。如果在互换中,许敏或者杜新枝夫妇给相关人员好处费,或者其它可以用金钱计量的好处,均可计为金钱,属于金钱交易。该交易最高刑事处罚为死刑。
(二)拐骗儿童罪
不存在金钱交易的情况下,医院内部人员及其他参与人员构成拐骗儿童罪。
《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假定本案中杜新枝夫妇或者许敏夫妇联合医院内部人员,通过造成医院业务流程一系列“巧合”将两个婴儿调包,使婴儿脱离自己父母,这些行为符合拐骗儿童罪的犯罪构成。
(三)杜新枝夫妇或者许敏夫妇可能另构成遗弃罪
《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以上说的是医院内部人员及其他参与人员。本案中的杜新枝夫妇或者许敏夫妇(本人不预设立场)若参与掉包,是共同犯罪的一部分,是互换行动的主谋,是以上所述拐卖妇女儿童罪或者拐骗儿童罪的主犯。
另外,该当事人遗弃自己的孩子郭威或者姚策,构成遗弃罪,属数罪并罚。也就是说,可能构成:(1)拐卖妇女儿童罪 遗弃罪;或者(2)拐骗儿童罪 遗弃罪。
三、 追诉时效10年从何而来?

有名教授说刑法规定追诉时效是10年,并且认为这个案子已经过去28年了,远远超过10年的追诉时效了。言下之意,即便认定这是犯罪,也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了。因为出自名教授之口,这个10年的说法被广泛引用。
其实教授的意思是指在成立拐骗儿童罪的情况下,时效是10年。
《刑法》规定(第87条):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拐骗儿童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刑法》第99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因此,拐骗儿童罪最高刑是5年。由此符合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同样根据《刑法》第99条规定,这里的“以上”亦包括本数即5年)的标准,时效是10年。
这就是追诉时效10年的由来。
四、 过了10年还能追诉吗?
参见以上分析,本案最终认定的罪名,还有待公安机关侦查结论。不同罪名因法定最高刑不同,追诉时效有不同。
两种情况下过了10年也可以追诉:
第一,本案起因是2020年2月,28岁的江西青年姚策被查出患有肝癌,母亲许敏欲“割肝救子”却发现儿子并非血亲,实际在生产的河南大学淮河医院抱错了孩子,亲生儿子其实是和杜新枝生活在河南的郭威。自此,“错换人生28年” 案进入公众视野。
随着公安机关的介入调查,进入公众视野的证据越来越多,在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发生的单个孤立事件有可能有进一步发展,目前并未有权威机构排除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可能性。
所以,存在一种情况,若罪名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则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时效是20年。20年之后,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即使经过28年,也可以追诉。
第二,《刑法》第89条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后罪的犯罪行为完成或停止之日)起计算。
这里的前罪和后罪并未限定为同一种罪名,只要构成犯罪即可。只要再犯新罪,前罪开始计算的时效期限就归于无效,而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在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情况下,20年内若又犯新罪;或者在构成拐骗儿童罪的情况下,10年内又犯新罪的,这个20年或者10年的追诉时效中断,重新计算。
进一步说明,若在这个期间内发现又犯了比如贪污、行贿、受贿、偷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等任何一种新罪,现在被发现了,原有罪名在新的时效期间再中断,前后能连接上,那么原先的:(1)拐卖妇女儿童罪 遗弃罪;或者(2)拐骗儿童罪 遗弃罪就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 写在最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