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关系错综复杂,但作为自然人,因死亡会免除一些民事法律义务,因此死亡认定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至关重要。死亡不仅包括自然死亡,也包括法律上宣告死亡。今天重点学习一下,法律上的宣告死亡。
1.那么重点来啦,什么是宣告死亡?
《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若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其中所谓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的人(如合伙人、债权人等)。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3个月,
公告期后,人民法院根据结果做出判决,所以大家可以理解为什么有些司法案件时间要拖那么长了哈。
2.宣告死亡后,如果人又回来了,该如何办?
《民法典》第五十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后,可以撤销宣告死亡,但不是当然地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必须经过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因为法院判决是有法律效果的,而法律是不可以任意妄为的,想要撤销,得经申请,重新做出判决。
3.那么撤销宣告死亡后,原先的婚姻关系该如何?
《民法典》第五十一条规定: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言下之意:若配偶没有再婚,婚姻关系自行恢复;若配偶再婚,并不当然恢复原来的婚姻关系,且包括配偶再婚后新配偶已经死亡的情形。也就是说只要配偶再婚过,无论现在单身与否,原来的婚姻关系已经不复存在了。如果还想继续婚姻关系,只能重新去领结婚证。
4.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是什么关系?
讲到宣告死亡,我们可以一并了解下宣告失踪,虽然宣告失踪并不是宣告死亡的前置条件,但二者有一定的关联性,可以对比着进行学习。
《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这里可以申请的利害关系人,跟宣告死亡的范围一样,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后,法院根据结果,做出判决。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对同一自然人,有的人申请宣告失踪,有的人申请宣告死亡,那法院该如何抉择呢?
根据《民法典》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大家不要觉得法院太过于无情,那是因为如果受理宣告失踪,有些民事法律关系还是无法得到有效解决,但宣告死亡却可以一并终结很多民事关系,这样不仅可以节约当事人的时间,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好啦,今天分享就这么多,关注我,每天学习一点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