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广州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限额,拟进一步提高!
4月6日,广州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起草的《关于调整租房提取额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外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当中拟规定,缴存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无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租房提取限额提高至每人每月1400元的标准。
公示时间为:2023年4月7日- 4月17日。
据了解,广州公积金月提取限额并不是第一次作调整,早在2022年5月,广州将无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月提取限额从600元/人提高至900元/人,增幅达50%。相关数据显示,此项政策累计支持租房提取81.9万人,提取金额53.2亿元。
公积金提取限额的提高,将有利于深入落实国家“租购并举”的决策部署、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作为“隐藏的存款”,广州公积金还有多种提取方式,符合相关条件即可申请提取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具体的提取方法如下:
01按揭购买自住住房提取(非按月还贷)
2019年1月1日后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申请必须办理按月还贷。除此以外的按揭购房,可以非按月还贷方式提取:
(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按揭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二)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户籍地所在地级市)按揭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三)缴存人及配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或肇庆按揭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注:自住住房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性质”或者“规划用途”需体现“居住”。
02按揭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按月还贷)
2019年1月1日后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申请需办理按月还贷。
03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04 补交土地收益价款提取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户籍地所在地级市),或者缴存人及配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或肇庆补交限价商品住宅土地收益价款后变更权利属性或房屋性质为商品住房的。
05 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提取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二)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
(三)在租赁房屋实际居住(中心审批人员在租赁合同期内上门抽查后发现提取人并未在租赁房屋内实际居住的,取消因租赁该套房屋而产生的提取资格)。
06无租赁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提取
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07租住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
1.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2.租住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包括:缴存人与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租赁公租房;缴存人与单位签订租房合同,租住单位集体向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租赁公租房)。
08 销户提取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账户为封存状态的:
1.下岗、失业人员,男性满45岁、女性满40岁,至申请当月已连续下岗、失业满12个月的。
2.非广州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
3.离休、退休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出境定居的。
6.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09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户籍地所在地级市),或者缴存人及配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或肇庆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10 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1.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非按揭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2.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户籍地所在地级市)非按揭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3.缴存人及配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或肇庆非按揭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注:自住住房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性质”或者“规划用途”需体现“居住”。
11 广州灵活就业人员提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个人名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1.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发生购房、租房等住房消费行为的。
2.灵活就业人员账户停缴后可申请提取,提取限额不超过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3.灵活就业缴存人员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
12 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还房租(试点)
缴存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将本人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转入出租人指定账户用于支付租金:
1.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2.租赁广州市“按月付房租”试点项目住房且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
3.在租赁房屋实际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