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2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昨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铜川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铜罚字〔2019〕1号)显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行存在开立备案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及时向账户管理系统报备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调阅该行行内业务系统开户清单与账户管理系统记录进行逐一核对,发现5个一般存款账户在开立后超过5个工作日进行备案。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铜川市中心支行对其给予警告,并对5次一般存款账户开立超期备案行为分别处以6000元罚款,合计共处罚金3万元。
经查,5个一般存款账户分别为:户名为陕西宇皇建材有限公司,账号806120001421005503的一般存款账户,于2018年5月16日开立,2018年5月28日备案;户名为铜川市财鑫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账号806120001421004276的一般存款账户,于2018年3月23日开立,2018年6月5日备案;户名为黄陵矿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账号806120001421004661的一般存款账户,于2017年7月20日开立,2017年8月7日备案;户名为陕西火凤凰艺术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账号806120501421000565的一般存款账户,于2017年8月11日开立,2017年8月23日备案;户名为陕西国花瓷实业有限公司,账号806120501421000572的一般存款账户,于2017年8月11日开立,2017年9月8日备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