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争议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或关系人对合同条款的意思发生争议。
当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一是涉及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二是涉及争议处理方式。
应遵循合同解释的原则
▲文义解释。文义解释是按保险条款文字的通常含义解释,即保险合同中用词应按通用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
▲意图解释。意图解释即以当时订立保险合同的真实意图来解释合同。意图解释只适用于文义不清、用词混乱和含糊的情况。
▲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
▲尊重保险惯例。保险业务有其特殊性,在长期的业务经营活动中,保险业产生了许多专业用语和行业习惯用语,这些用语的含义常常有别于一般的生活用语,并为世界各国保险经营者所接受和承认。保险合同订立以后,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围绕理赔、追偿、交费以及责任归属等问题容易产生争议。因此,采用适当方式,公平合理地处理,直接影响到双方的权益。
对保险业务中发生的争议,可采取和解、调解、仲裁和司法诉讼四种方式来处理。
● 和解。指在争议发生后由当事人双方在平等、互利谅解基础上通过对争议事项的协商,互相作出一定的让步,取得共识,形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协议,以消除纠纷,保证合同履行。
● 调解。指在第三人主持下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在双方当事人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以便合同得到履行。
● 仲裁。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即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仲裁裁决。
● 诉讼。指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按照民事法律诉讼程序向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权益主张,并要求法院予以裁判和保护。
来源:保险法律实务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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