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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是上市公司大多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一方面是由于控股*、实际控制人、管理层相较于普通交易方更容易获得交易的机会,另一方面控股*、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处于优势地位,容易导致利益倾斜,但关联交易并不一定导致显失公平或利益转移,正常的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是有利的,同时基于公正、公平以及保护其他中小投资者,我国《公司法》并不禁止关联交易,而是规定了严格的审议程序和披露规则,其中表决回避制度就是重要的一环。
表决回避制度能够避免公司控股*、实际控制人、管理层滥用权力,能更有效地保护公司和中小*的利益。现有《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各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都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董事会关联董事回避制度,对关联董事也作出了比较明确的界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也是依据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表决回避制度。但实务中,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常常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对于*提名的董事,是否应该回避该提名*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的一切关联交易,而由于包括《公司法》在内的相关规则都未对提名是否构成关联关系作出明确规定,这就导致上市公司在实际操作中的疑问。
经整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规定,对关联董事的定义具体如下:
注: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在过去12个月或未来12个月具有上述关联关系的董事也应该被认定为关联董事。
现有规则对关联董事的范围作出明确定义,主要是从股权关系、任职情况、亲属关系等方面来认定,如果*提名包括自己本人、近亲属、所控制企业内部员工等作为董事候选人,此类董事根据现有规则将被纳入关联董事认定范围,从而履行表决回避制度。如果*仅提名了董事,该董事与提名*之间不存在上述任何关联关系,该董事是否应该回避提名*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的一切关联交易,是实际操作中的一个疑问。经查询部分案例,回避情况如下:
从查询的案例来看,大部分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被提名董事对提名*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都采取回避表决的方式,还有部分上市公司的控股*或实际控制人早已作出承诺,其提名的董事将在董事会上对与之相关的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如大族激光(股票代码002008)、焦作万方(股票代码000612)。也有部分上市公司,按照《公司法》、各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明确规定认定关联董事,不认为被提名董事为关联董事,不执行回避表决。
在上市公司治理的实践中,董事会作为公司决策和执行机构,在公司发展中处于核心地位,对公司治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董事会由董事组成,非职工代表董事由*大会选举产生,*可以通过*大会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也可以通过选举出的董事来表达意志和实施管理。
因此,董事选举关乎公司控制权以及*对公司的参与程度,提名作为选举的前提,影响着选举结果,董事提名权至关重要,甚至在上市公司预防敌意收购时,董事提名权成为一个重要的反收购措施。但《公司法》也在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了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可以看到立法的本意是作为公司董事首先应该履行对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而不是对提名*负责,这也就可以理解为何立法将董事提名权交由公司章程自治,且不将提名董事纳入关联董事。
从查询案例的情况来看,部分上市公司由于历史发展原因,公司的主要董事、高管在控股*或实际控制人处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有过任职经历,特别是国有企业的特殊背景下,有的董事、高管放弃行政编制,以市场化聘任方式,与上市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从而消除法律意义上的关联关系(超过12个月)。虽然此类董事已消除与提名*的关联关系,但从历史渊源来看,可能从严认定更具有合理性。
而部分未履行表决回避程序的提名董事,大多是在上市公司任全职,对外无兼职,也从未在提名*及其关联方有过任职经历,属于职业经理人,此类董事如不履行表决回避制度也是具有一定合理性。还有一种董事连任的情况,上一届由*提名,下一届改由董事会提名,通过换届选举,更换提名人,该名董事与提名*既无法律意义上的关联关系,也不存在提名关系,是否还应该履行表决回避程序,也是值得思考的。鉴于目前对于董事是否回避表决提名*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并无相关明文规定,大部分上市公司采取了回避表决的方式,也是基于实质判断原则或从严认定的角度。
我们认为在认定关联董事时,首先应该根据现有规则考虑被提名董事的投资、兼职、亲属关系等情况,再看公司章程有无相关规定以及提名*是否做出相关承诺或声明,在不满足前述条件的情况下,再考虑提名双方历史关系、董事工作经历、离职时间等因素,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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