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具体审计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从实施审计一方当事人和接受审计一方当事人两方面看,虽然他们在审计过程中所处的地位不同,但每一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都是审计法律关系主体。我国审计法律关系主体有:
(一)实施审计一方当事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实施审计一方当事人包括:
(1)国家审计机关,指审计署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机关。
(2)审计人员,指各级审计机关具体从事审计业务的人员。
(3)授权性主体,包括审计机关授权实施审计的审计特派员等。
(二)接受审计一方当事人包括:
(1)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
(2)国有的金融机构;
(3)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4)国家事业组织;
(5)其他应当接受审计的单位;
(6)上述单位中的有关人员。
(三)与审计法律事实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审计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审计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果没有客体,主体的权利、义务就失去了目标,成为无实际内容的、不落实的东西。审计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审计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行为,也包括财物等,如被审计单位有关经济活动,反映经济活动的载体的账表凭证,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审计监督行为,审计监督维护的国家资金财产等,都是审计法律关系的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