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临湘市人民法院
转自: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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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工时受伤、工作完成后拿不到报酬、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中遇到这些事,该怎么办?在“五一”劳动节来临之际,我们来谈谈劳动合同那些事儿。
案 情 简 介
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将厂房维修工程承包给自然人刘某,双方签订了厂房维修承包协议。厂房维修工程完工后,公司与刘某口头约定,由刘某帮忙组织人员到厂区从事平整场地及其他杂工等工作,工资标准为每人70元/天,劳动报酬由公司与刘某统一结算后,再由刘某转付给工人。2019年10月19日,朱某经刘某介绍到该公司从事杂工工作。2019年12月26日朱某在平整安放变压器的场地时受伤。
朱某于2020年6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2020年7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申请人朱某与被申请人公司劳动关系成立。该公司不服裁决,认为其发包行为合法,朱某系刘某的雇员,公司未与朱某签订劳动合同,并非其员工,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朱某之间劳动关系不成立。
法 院 认 为
公司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朱某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备劳动能力的自然人。朱某从2019年10月19日到公司从事杂工工作,至2019年12月26日在工作中受伤,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朱某为该公司提供了劳动,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其劳动报酬虽由刘某支付,但实际支付劳动报酬的是公司,且朱某提供劳动的方式呈连续状态。厂房维修工程是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刘某是不具备用人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与朱某同在公司工作,实质上都在公司的管理下工作。综上,朱某与公司之间具有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的特征。
法院判决:朱某与该公司劳动关系成立。
没签劳动合同,怎么证明劳动关系?
01/
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哪些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劳动关系?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第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02/
签了劳动合同,但两份都由公司保存,个人是否需要留存一份?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法》明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3/
劳动者因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等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企业因劳动者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等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04/
没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工地受伤,怎么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在工地受伤后,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05/
劳动合同到期了单位还没有续签,在这期间发生工伤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如果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再订立劳动合同,职工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的,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关系确认后,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被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应待遇。
06/
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病假工资按照哪里的规定发放?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病假工资支付标准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用人单位注册地关于病假工资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可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