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如下: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本条是关于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期限的规定。
一、广义的报酬指合同价款,通常包括承揽人以特定工具和技能完成工作任务的报酬、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材料费以及定作人迟延受领工作成果的保管费等。狭义的工作报酬仅指承揽人的工作报酬,本条规定的报酬应为狭义的理解。
二、定作人应按约定支付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期限支付报酬;依据前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报酬,如果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相应地应该分批分期支付报酬。
三、当事人如在承揽合同中约定以将来某种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作为承揽合同支付报酬的时间,则视为对支付报酬期限约定不明。
作者:李英律师,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