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在的养老金计算公式,工龄的作用非常重要,工龄越长养老金待遇越高。而且退休以后养老金增长时,工龄也是增加养老金的最重要因素。但是工龄的认定却是非常严格的,并不是说一定会从个人工作开始认定工作。
1988年参加工作,从1992年开始认定工龄。这里边主要牵扯到两个制度文件的衔接问题,1986年《国营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1991年《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1986年10月1日,《国营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正式开始实施。国家规定国营企业按照国家用工计划新招用的职工,都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退休养老基金,按照规定建立的《劳动手册》制度。
实际上只要计划内招用的职工,有关待遇和原固定工人待遇要保持一致,甚至还会享受一定的工资性补贴,是劳动合同制工人标准工资的15%。
两者重要的区别是退休后的养老待遇发放问题。固定制职工的退休费要由原单位发放,实际上相当于国家养老保障。而劳动合同制工人要实施社会保险制度,参加退休养老基金,未来实施社会化养老。
退休养老基金的缴纳比例,劳动合同制职工需要缴纳本人标准工资的3%,用人单位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其实,由于实施范围的问题,当时大集体企业是没有硬性要求建立的。另外,像合资、外资、私营等用工形式,更是不属于劳动合同制实施的范围。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对所有企业全面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固定工身份的劳动者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在当时,一些地方规定都是县级以上的集体企业也是视同缴费的。由于最初本身的养老保险制度都是建立在地方统筹的基础上,因此是否视同缴费都是地方说了算的。
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将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新的用工形式,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等主体均纳入到了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因此,原先很多无法享受到退休养老待遇的人,现在也可以参保缴费,未来退休领取养老金了。但是有关视同缴费年限和参保条件的认定更加严格。
如果说后期出现了就业地转移,拟办退休的地方不认可原先就业地的政策,那也是没办法的事情。一般来说,像一些乡镇企业的招用工,由于没有社保缴费,工龄是不被认定的。
当然,如果是因为企业的原因,应该给职工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建立养老保险手册,但是单位没有给缴纳,这种情况退休时还是要按照社保部门的要求来。如果有政策能够补缴上的话还是没有问题的。
第三种情况,就是1988年开始就业是根本就没有建立职工档案,直到1992年实施劳动保险制度才建立起来。这种情况下没有档案的信息,自然工龄也是无法认定的。
随着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即将实现全国统筹,有关养老待遇国家会给予统一说法的,放心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