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人,一旦患上重疾,即恶性肿瘤,而且转移复发的,社保已经交满15年以上,且已经达到病退年龄的,无一不是希望尽快退休,好享受人生最后的时光。然而事与愿违,在实际的操作当中,并不是那么回事,根据劳动部2002年的相关文件,见附图
肿瘤转移复发的完全达到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可以申请因病退休,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和执行过程中,比如深圳市给出的解释却是如下图的
我仅仅看到政务机器人给出的解释,那么申请因病退休当中的劳动能力鉴定就有相当多的人过不去,特别是第一条的条文如下
人体因损伤和疾病造成身体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和严重伤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和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的功能障碍
按照这一条的理解,是不是说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只能是瘫痪?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人,才叫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希望国家的政策在全国能有统一性和权威性,切实的照顾到患恶性肿瘤且疾病转移复发的病人,能够让他们享受到人生最后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