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空气质量会商结果,预计自9月25日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将出现一次区域性重污染天气过程。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区域应急联动和生态环境部要求,根据《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津政办发〔2018〕65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现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自9月25日零时起启动Ⅱ级(橙色)应急响应措施。预警期间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
强制性减排措施
(一)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各工业企业按照2019年新修订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并同时做好如下工作:
1.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知悉重污染天气应对要求,并负责组织落实本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2.按照“一厂一策”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实施方案。
3.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执行措施,确保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二)扬尘污染减排措施
1.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2.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3.全面停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4.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5.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及其他各区主要道路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相对湿度,加大或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三)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
1.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全面停止使用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
2.本市及外埠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执行日常限行措施的基础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实行按单双号行驶(保障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承担急救、抢险等任务,挂新能源牌照的车辆除外)。
3.港口集疏运车辆进出港区全天按单双号行驶(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达到国家第五阶段及以上排放标准或挂新能源牌照的车辆除外)。
健康防护指引
各相关单位视我市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引导做好以下健康防护措施:
(一)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二)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三)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
(一)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禁止祭祀烧纸等行为。
(二)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三)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四)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特别提示
按照《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津政办发〔2018〕65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9月25日零时起,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橙色)响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实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单双号限行管理措施,有关事项如下:
(1)本市及外埠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执行日常限行措施的基础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实行按照车牌尾号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照双号实施)行驶,例:9月25日,单号通行;9月26日,双号通行;9月27日,单号通行,以此类推。
(2)以下车辆不受限行措施限制: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4类特种车辆;邮政专用车(持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邮政通行证);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
(3)违反限行规定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