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仲裁前,当事人双方关于仲裁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要签订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且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协议选择一家仲裁委员会来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纠纷,体现了仲裁的自愿性和自由性。诉讼则不可以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去哪一个法院诉讼,诉讼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条
在选定仲裁机构方面,当事人的约定可能因漏字、多字而导致仲裁机构的名称不够准确,也可能仅约定某地仲裁、而该地仅有一家仲裁机构,此时法院会遵循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的原则,尽量采取有利于仲裁协议有效的解释方式。如将“上海仲裁委员会”约定为“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等情形。
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对于效力可能存在瑕疵的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在立案过程中会主动提示当事人先行提出仲裁协议效力确认之诉,避免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甚至在裁决作出之后,因仲裁协议效力问题而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