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相关鉴定人等有关人员都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相关情况。当事人协议公开审理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或仲裁庭认为不应公开的情况例外。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可以请仲裁庭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
仲裁庭在裁决作出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仲裁与诉讼均为解决争议的途径,但仲裁不同于诉讼,法院诉讼有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仲裁系一裁终局。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如果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若有上述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且人民法院应当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