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很多单位会在员工提出离职时,要求他们签署一些不平等协议,如由员工单方承诺放弃经济补偿金、放弃未休年假薪资及未发加班工资,更甚至直接由员工承认和公司间不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
如果员工流露出仲裁意愿,或是认为单位作出的未结薪资、福利结算结果存在问题,而拒绝签署单位提出相关协议的,单位老板及HR专员则会以“无法开具离职证明”作为威胁,赤裸裸的恐吓拟离职员工称:
如果你拿不到我们单位开的离职证明,或是我们单位随便在离职证明上写点不利你的评价,你就别想找下家了。
大多数员工在面对单位威胁下,或为了减少麻烦、或真的害怕没离职证明入职不了下家单位,最终屈从于单位的要挟、恐吓。
对此,笔者向大家提出几种有效的解决方式:
一、仲裁请求中列明要求单位“出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离职证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可见,出具“离职证明”是《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否则即为违法。
此时再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不难看出,用人单位不仅有出具离职证明的义务,其所出具的离职证明,还必须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归定,否则亦为违法,也就是说:
单位在离职证明上只能写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要求书写的项目内容,而不能针对员工的工作情况、表现情况写出任何不真实的,或带有主观臆测性的评价。
二、向政府劳动监察大队提出监察申请,要求监察大队就单位拒开离职证明行为,依法制裁
依照劳动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要求单位开具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离职证明,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不履行或违法履行该项义务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监察大队展开立案调查。
若经监察大队查明,单位确实存在拒开离职证明或违法开具离职证明行为的,监察大队会向用人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通知书》。
如果在通知期限内,单位仍未改正的,监察大队将进一步向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单位处以行政罚款。
实务中一般情况下,单位看到《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通知书》后,就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了,因为若真正遭遇行政处罚,对单位无异于灭顶之灾。